4月18日,宪法法院做出裁决,维持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驳回农场组组织Agri SA的上诉。这也相当于认定了“土地下面的矿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原则。
这一诉讼牵扯到南非政府的相关法令,而且由来已久。宪法法院2012年11月8日受理这一诉讼之前,案件已经延宕多年。
2004年,南非推出了矿产与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Development Act,MPRDA)。该法案规定,在南非旧政府(种族隔离时代)制度下持有土地权和连带矿权的所有者,必须重新申请对矿权的连带所有资格。Agri SA认为,这就相当于变相地否决了私有矿权;该组织表示,政府的这种行为等于征用本来属于农场主的、土地连带的矿权,因此应当予以补偿。
这一法案颁布不久后便惹来纠纷。矿业公司在开采过程中遭到农场主机构的投诉,被索赔200万兰特。
比勒陀利亚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农场主的裁决,要求该公司赔偿75万兰特;但矿产资源部随后上诉,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征用,因此无需赔偿。农场主机构遂就此上诉到宪法法院。
4月18日,首席大法官芒古(Mogoeng Mogoeng)代表宪法法院签署判决,再次表示国家依照MPRDA法案使用矿产权的行为不构成征用,因此无需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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