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学车遭男教练性侵事件:每一个男生都是男神,都神圣不可侵犯! 神马?又双叒叕发生性侵事件了?!与此前不同,这一次被性侵的是一位成年男性。日前,这位男生通过微博爆料自己在学车的时候被男教练性侵并受伤,一时引起热议。 目前这位男生的微博已经有上万转发量,绝大多数网友都表达了同情、支持和祝福,还给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从舆论的热议和支持更让政法君感到,每一个男生都是男神,都神圣不可侵犯! 在传统观念里, 男人求助需要更大的勇气 从爆料来看,这次“男男”性侵蜜汁尴尬。 这位22岁的大男孩学车的时候恰逢肠胃不适,身体虚入。46岁的怪蜀黍教练趁机对男孩实施性侵并导致其受伤。 事发之后,男孩第一时间告诉了家人,并在家人的鼓励下报警求助。特别是男孩的妈妈,在听说儿子被性侵后一开始还觉得是自己的孩子过于敏感,看到儿子坚持报警才意识到事态严重,再了解了事发全过程后坚定地与儿子站在一起,一道将怪蜀黍的行为公之于众。最终,经过警方调查,性侵事实证据确凿,男教练供认不讳,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男男”性侵具有隐蔽性,甚至受害人还要面临被误解、被调侃的压力时,这对母子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将很少有人关注的罪恶公之于众,这份勇气值得敬佩。 事实上,对男性的性侵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2016年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事件中,男童被性侵的比例为7.58%。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新闻更是屡见不鲜。有保安队长把下属灌醉后性侵的,有在网吧趁人睡着而实施猥亵的,甚至还有男教师长期性侵男学生的,特别是男教师猥亵男生的事件,从2015年以来,每年都有典型事件曝光,而且受害者人数众多,有的被侵害事件甚至长达数年。 这些一再发生的事例无不提醒我们:在性犯罪面前,受害者不分男女,男性从没有免于被性侵的优势地位。 在多元的社会里, “贞操”并不为女性独有 让人欣慰的是,随着男性被性侵事件的屡屡曝光,社会对这一事件的关注也与日俱增。 从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对受害男孩的支持也能感受到公众对一切性侵行为的深恶痛绝。与此相对应的是男性性自主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社会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日益重视。 传统观念中,男人是性的主导者,性犯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儿童和妇女,因为在体力上这些人处于弱势,在经济上也是男人的从属。当强壮与主动成为成年男子的标签,所谓“贞操”也只能为妇女和儿童所专有了。但是普遍意义上的强势并不等于每个个体的强壮,“贞操”作为一种对生理状态的描述也不可能仅为妇女和儿童所专有。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于性相关的羞耻心是不分性别的。 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网友支持、同情这位被侵害的大男孩的原因。性自主是人之常情,不分性别都应当被保护。而这背后是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 人身、财产这些不言而喻的权利已经无需赘言,“性自主”这类略显“偏门”的权利也不断得到重视。从“我的东西谁也不能随便拿”到“凡是让我不舒服的我都要拒绝”,这是个体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更是社会进步多元的体现。 在平等保护下, 男性也需要平等的关爱 与其说这一事件反映了公众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日益重视,不如说这份重视背后体现的是平等观念的深入。 一个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一个日益包容、多元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所有人的所有权利都得到尊重的社会。 男性与女性一样都有性羞耻心,男性的“贞操”也不容侵犯,是要像保护女生一样保护男生,像保护女神一样保护男神!这个不会产生争议的论断其实就是人人平等的体现,而这更应是社会的常态。 或许有人会据此吐槽在这一方面男性遭受了逆向歧视,其实不然。一般意义上的女性要比男性弱小,相对而言女性更容易被性侵也是被历史所证明的经验,在两性实际处于不对等地位的状态下,真正的平等自然是对弱势一方的特别保护,而不是要权利均等所造成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所谓平等,不等于对等。平等不是你有1我也有1,而是基于体制机制所创造的机会均等和权利平等。 在法治发展中, 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保障从未缺位 平等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治的力量值得所有人信赖。事实上,在保护男性性自主权上法律从未缺位。 尽管我国刑法尚未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原来的“妇女、儿童”扩大到了“他人、儿童”,一词之变将男性也纳入了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范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各地已经陆续有因猥亵成年男性而被判刑的案例。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也是“猥亵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最近曝光的这一事件中,公安机关处罚男教练的依据正是这一条。即使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前,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权也并非绝对游离于法律之外。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性侵男性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也会因为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处罚。早在2011年朝阳法院就以故意伤害罪对一名性侵男性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男性的性自主权是曾经被我们忽视的权利,但是法律不会忽略。当我们尚在忽视,尚无意识的时候,法律已经在自己的框架内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护。当时代不断进步,我们的观念不断更新时,法律也恪守着承诺与时俱进。 “凡属我的权利,必能得到救济”这就是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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