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重无期、最轻不起诉,归案“百名红通人员”结局为何迥异 5月10日,中央追逃办公布了已归案40名“百名红通人员”后续工作进展情况。截至2017年5月8日,已归案40名“百名红通人员”中:已作出判决的15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名,撤案1名,法院已审理但尚未宣判的9名,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查的13名。 从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到,目前判缓刑的7人均为劝返,还有1名自首人员、1名劝返人员因情节轻微等原因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缉捕、遣返的8人则都判了实刑,罪行严重的甚至被判无期徒刑。专家认为,对外逃人员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国依纪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指出,从目前公布的案件情况看,不论是已审理的还是正在审理的案件,从归案到起诉、审理、判决都经历了一段不短的时间,平均在6个月到一年左右,这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对案件均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准确作出判决。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政策,即对投案自首的依法宽大处理,对劝返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缉捕归案的从重处罚。因此,此次公布是对在逃人员的再一次郑重提示,希望他们能认清形势、抓住机遇,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用如此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如此大规模的外逃人员归案后的最新进展,这在国际追逃史上尚属首次。”高波认为,“这充分体现了中央一追到底的决心和毅力,也体现了高度自信,我们愿意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接受国内外各界的监督。” 40名已归案“百名红通人员”后续情况 (按归案时间排序) 一、已宣判15名 江苏省戴学民案,2015年4月25日戴学民被缉捕归案。2016年7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戴学民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后,戴学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江西省李华波案, 2015年5月9日李华波在新加坡被判处十五个月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被遣返回中国。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赃款人民币482.98万元、没收新币545.4158万元。 北京市孙新案,2015年6月8日孙新被缉捕回国。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孙新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山西省牛丽英案,2015年6月25日牛丽英被劝返回国。2015年10月23日,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牛丽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江苏省钱增德案,2015年7月25日钱增德被缉捕回国。2017年4月27日,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钱增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 安徽省杨立虎案,2015年8月21日杨立虎被劝返回国。2016年8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杨立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涉案人员也一并作出判决,全案判处罚金人民币553万元,追缴涉案税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 山东省赵汝恒案,2015年11月1日赵汝恒被缉捕回国。2016年9月30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判处赵汝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后,赵汝恒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月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裴健强案,2016年1月1日裴健强被缉捕回国。2016年11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裴健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湖南省陈祎娟案,2016年1月14日陈祎娟被劝返回国。2017年2月18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祎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辽宁省付耀波、张清曌案,2016年2月6日付耀波、张清曌被缉捕回国。2016年8月29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两人无期徒刑。 河南省曾凡奇(曾子恒)案,2016年6月8日曾凡奇被劝返回国。2016年8月2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曾凡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海南省云健案,2016年7月9日云健被劝返回国。2017年4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云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追缴。 云南省张大伟案,2016年10月5日张大伟被劝返回国,调查期间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公诉机关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2016年11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张大伟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 吉林省闫永明案, 2016年11月12日闫永明被劝返回国。2016年12月2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闫永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29亿元。 二、作出不起诉决定2名 四川省朱振宇案,2015年10月13日,外逃美国后又潜逃回国内的朱振宇投案自首。鉴于朱主动投案且系从犯,主犯袁梅尚未到案,2016年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上海市张丽萍案,2016年3月27日张丽萍被劝返回国。2016年5月18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张丽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三、撤案1名 上海市顾震芳案,2015年11月26日,鉴于顾震芳已于2006年在泰国死亡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犯罪嫌疑人顾震芳贪污案的决定。 四、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宣判的9名 福建省黄水木案,2015年7月5日黄水木被劝返回国。2016年9月1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水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广东省吴权深案,2015年7月23日吴权深被缉捕回国。2016年7月8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权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8月31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吉林省李远寿案,2015年8月21日李远寿被缉捕回国。2016年12月16日,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李远寿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福建省詹再生案,2015年10月2日詹再生被缉捕回国。2016年11月3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詹再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开庭审理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河南省黄玉荣案,2015年12月5日黄玉荣被劝返回国,2017年1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黄玉荣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广东省常征案,2016年2月18日常征被劝返回国。2017年2月17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常征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福建省唐东玫案,2016年6月22日唐东玫被劝返回国。2016年9月8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唐东玫涉嫌贪污罪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湖北省朱海平案,2016年7月13日朱海平被劝返回国。2017年2月13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海平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湖北省郭廖武案,2016年7月15日郭廖武被劝返回国,2017年3月10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将郭廖武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3月14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对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郭廖武已退回部分赃款,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五、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办的13名 山东省储士林、重庆市巴连孝、辽宁省周世勤、浙江省杨秀珠、河北省韩建鹏、浙江省杨进军、北京市方翠英、山东省邱渤海、广东省王雁威、湖北省蒋谦、湖北省王诚建、辽宁省王佳哲、浙江省李世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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