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给聂树斌家人更多的精神赔偿,合情合理 聂树斌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聂树斌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12月2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21年前被执行死刑聂树斌无罪。 12月14日,聂树斌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总额为139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在7项赔偿请求事项中,请求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最为引人注目。这个申请再次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们有一个认识过程。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民法通则》颁布后,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机关开始对民事侵权行为尝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把精神损害的概念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但是,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是一种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所以,2014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强调,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陈满案超额赔偿的先例,又鉴于聂树斌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不如酌情考虑,在精神赔偿方面,有所突破。”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超过这个比例的,如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该予以赔偿。这里自然应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同样不可忽略。 精神损害概念在民法和国家赔偿法中的“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远远不够。建立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合理、规范、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势在必行。 就聂树斌案而言,在法律作出修改以前,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只能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事,但既有陈满案超额赔偿的先例,又鉴于聂树斌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不如酌情考虑,在精神赔偿方面,有所突破。 聂树斌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聂树斌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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