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聂树斌无罪,接下来该谈谈国家赔偿了…… “聂树斌无罪!”注定会成为2016年12月2日这一天的大事记,冤案蒙尘终究平反昭雪,只是那位长眠于地下已21年零7个月零2天的年轻人,不会听到。 宣判后,我们看到了聂树斌亲人的眼泪,法律界人士的奔走相告,媒体通过刷屏来致敬为真相做出的努力,正在召开的全国律协刑委会年会上,也为此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案件有了最终结果,下一步,聂树斌的家人将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这个案子由于经历年代之久,牵连之广,会不会因此成为获得国家赔偿最高的案件呢? 重案组37号先对聂树斌案作简单回顾,大家了解这个案子是如何从判决死刑到改判无罪。 1994年8月10日,康某某父亲康孟东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聂树斌案。 最高院判决 聂树斌案缺乏证据,多份笔录缺失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主要依据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讯问笔录、重要证人询问笔录、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聂树斌案终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还在网上公开了判决书全文,重案组37号从中看出,法院认为原审中存在九方面证据不足: ●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被害案存在关联; ●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严重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 ●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原审认定康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河北高院向聂树斌家属致歉。 聂母张焕枝 “法官告诉我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在事情发生后的22年里,始终坚信儿子无罪,在真凶出现后的11年里,她走上了伸冤之路。在听到“聂树斌无罪”几个字之后,张焕之在法庭嚎啕大哭,但在走出法庭时,她已经情绪平稳并对媒体简单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宣判当天下午3时,重案组37号联系到张焕枝时,她已经在从沈阳回老家的火车上,她表示,下一步主要就要就这个案件提出国家赔偿,她准备继续委托为聂树斌案代理的李树亭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另外再回到河北请一个专门的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律师,至于国家赔偿的金额,张焕枝表示,她目前还没有计算,她需要专业律师帮助她进行核算。 张焕枝说,今天宣判后,法官就国家赔偿的申请问题,向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两年以内向河北高院提起国家赔偿,过了两年,时效就过了”。 在国家赔偿之后,张焕枝还准备向涉及本案的相关人员提出追责,但是,向哪些部门、哪些人员提出,她说:“我现在还没有想好!” 律师李树亭 “瞬间感觉如释重负使命已完成” 聂树斌案宣判从上午10点钟开始,10点半左右结束。直到下午两点,负责代理此案的李树亭律师接听重案组37号电话时,声音还是颤抖的。他表示,11月29日接到最高院的通知,12月1日下午,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和弟弟等几名家人与律师一起来到沈阳,住宿等事宜均是最高院安排好的。 在法庭上,当听到法官宣读“聂树斌无罪”几个字后,张焕枝嚎啕大哭,李树亭也落下了眼泪。 宣判结束后,法官向张焕枝详细解释了关于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而就赔偿金额方面,李律师表示,自己代理聂树斌案被判无罪,瞬间的感觉是如释重负。李律师说,自己这次的使命已经完成,原本不再打算参与后续的代理:“我也想好好体会一下如释重负的感觉,不能总是紧绷着”。但是张焕枝坚持李律师继续参与代理案件,目前,他对此事还在考虑之中。 专家: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突破口在精神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34条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中“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向重案组37号分析,国家的死亡赔偿金目前还是封闭性的,主要由五方面组成:人身自由赔偿、人身健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抚慰金赔偿。在聂树斌案改判前,所有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都没有超过前四项的赔偿金额的总和,虽然法律对精神抚慰金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惯例一向如此。 洪道德表示,聂树斌案影响之大波及甚广,司法界也可以开辟提高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先河,让这种冤案当事人能够进一步得到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双重安慰。 存疑案件做有罪裁判无异于“一场豪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专家车浩在宣判后,向重案组37号谈了对聂树斌案件改判的看法。 车浩认为,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对存疑案件的有罪裁判,不仅押上被告人的命运,也赌上了办案人员的前途。故而,司法人员应牢牢守住疑罪从无的底线。 以聂树斌案为例,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即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其中,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证据。 对于原审判决中没有达到两个基本要求的部分,最高法院负责人答记者时指出: “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这便是最高法院的结论。 由此可见,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最高法答问内容充分说明,聂树斌案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疑案。而疑案之所以变成冤案,是因为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从一开始就没有被认真地对待。 车浩表示,对存疑案件做有罪裁判,无异于“一场豪赌”,押上的除了被告人的命运,还有办案人员的身家前途。而从近年来几起被界定为“冤案”的情形来看,几乎都是因为真凶浮现或者亡者复活,错案才最终得以纠正。 司法是一个追求确定性的过程。刑事司法关系公民的生杀予夺,更是不允许带有撞运的性质。公民即使由于偶然被卷入到司法之中,他也应当可以坚信,他不是来到了一个赌场。因此,不仅不能对疑案进行赌博式的定罪,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后,也不能依赖于偶然因素来决定是否纠错。 因此,在案件平反后的一片欢呼声和谴责声中,尤其要警惕,不能形成一种“若无真凶落网或死者复生,就不会启动纠错机制”的新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将会使得无辜者因为运气差被推入深渊之后,只能再祈祷运气好才可能被救出深渊。 认定冤案的标准,必须始终取决于定罪当时是否属于疑案,而不能再依赖于任何偶然和运气的因素。疑案的裁判和纠正,都必须“去赌化”。只有树立了这样的司法理念,才能够保证,类似的案件不会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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