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9月8日电 台湾行政管理机构8日通过其法务部门拟定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电信诈欺犯罪纳入组织犯罪的范畴。 台法务部门承认,近来台湾人士涉及跨境电信诈欺犯罪的情形严重,而“刑法”中相关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00万元(货币单位下同)以下罚金,未来可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加以严惩。 分析指出,电信诈欺纳入组织犯罪后,台湾司法机关未来可对主谋,即发起、主持、操纵、指挥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对诈欺参与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参与情节轻微者,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此次“修法”还增订对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的刑罚等条文。 根据台行政管理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法务部”表示,期盼经由这次“修法”,严惩此类犯罪组织,响应民间期待。相关负责人也对媒体表示,此次增订量刑比“刑法”重,期望发挥吓阻效用。 此案还须送交台湾立法机构审议,完成相关程序。稍早前,台当局修订“洗钱防制条例”,在洗钱的定义中纳入了跨境电信诈欺。 另据广东省公安厅8日消息,广州警方2日从亚美尼亚带回129名电信诈骗嫌疑人,其中大陆籍51名、台湾籍78名。 据了解,此前大陆警方已从肯尼亚、马来西亚、柬埔寨等多个国家带回涉及不同案件的、约100名台湾籍电信诈骗嫌疑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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