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未成年人“开房”纪检组长被“双开”,争议“嫖娼”定性)
8月15日,张家界市纪委发布了一则案件通报,全部24名违法违纪干部中,与一名刚满14岁的未成年少女“开房”发生关系的慈利县国家税务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备受关注。
通报信息显示,刘礼因“经人介绍嫖娼”而受到公安机关查处。由于“社会影响恶劣”,他被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双开”处分。
此事曝出后,对刘礼的“嫖娼”定性争议不断。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保护,存在立法空白。
纪检官员“嫖娼”被查
8月15日,中共张家界市纪委发布了《关于十八大以来全市24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通报》。24名涉嫌违法违纪的官员,全部来自纪检监察系统,或者在各自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除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类”、“违反廉洁纪律类”等分类通报外,另有不少案例被归类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刘礼违纪案”正在此列。通报显示,2016年5月,慈利县国家税务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经人介绍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6月,慈利县纪委决定,给予刘礼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张家界市国税局研究决定,并报湖南省国税局同意,给予刘礼开除公职处分。
纪检干部的身份,涉嫌嫖娼的违纪情节,让刘礼一时备受关注。
重案组37号获悉,今年5月份,慈利县城一间酒店内,刘礼与一名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并支付了1100元嫖资。
慈利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透露,刘礼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当地 r 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认定其嫖娼的依据,则是发生关系时,该名少女已经年满14周岁。
多名未成年人涉案
重案组37号注意到,此前,当地媒体曾经披露过这一案件的具体案情。公开报道显示,刘礼的落网,与慈利警方破获的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相关。
慈利警方向重案组37号探员证实,今年5月中旬,警方抓获多名涉嫌引诱威逼初中生卖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部17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中,有11人未成年,其中在校生5人,辍学及休学6人。而3名受害女生中,2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属幼女。案发后,7人被采取刑事措施,7人受行政处罚,3人被教育训诫。
在这一案件中,辍学的未成年人小波(化名)充当“牵线人”角色,将尚在读初中的女生媛媛(化名)介绍给刘礼,并收取800元介绍费。5月14日,刘礼在慈利县某酒店,以1100元的价格,与媛媛发生了关系。
重案组37号从慈利县公安局获悉,警方事后侦查表明,事发时,距离媛媛14周岁生日,刚刚过去10天。
探员追问
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能否定义为“嫖娼”?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在张家界纪委的案件通报中,刘礼的违纪行为被称为“嫖娼”。多名法律界人士向重案组37号探员表示,尽管当事少女属于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已年满14周岁,因此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幼女”。在对案件定性时,只要双方事发时无强迫现象,便可定义为“嫖娼”。
而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询中心律师宗春山看来,从生理上来说,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身控制力有偏差,不能意识到行为后果。尽管将之定义为“嫖娼”,法律上并无不妥,但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说,仍然有失偏颇。
“在这起案件中,将之定义为嫖娼,必然就有卖淫者。”宗春山表示,未成年人被强迫卖淫,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愿,因此不能算作卖淫。他介绍,去年8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他表示,这一司法变动的背后,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
当事少女未满18周岁,能否被认定强奸?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那么,在这一案例中,当事官员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能否被认定为强奸?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向重案组37号介绍,依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当行为人不确定对方是否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宗春山表示,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出于对14周岁以下幼女的特殊保护,视幼女为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难以进行有效地保护。”
未成年人“牵线”官员,涉案双方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在慈利警方公布的案情中,多名未成年人涉案,其作案手法除了引诱外,也含有暴力情节。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定责?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询中心律师宗春山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案团伙中有人年满18周岁,则需要承担主责。此外,对于年满16周岁的涉嫌犯罪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实际判例时,对于这类未成年罪犯,会从轻判罚,单独关押或者进行社区矫正。”宗春山说。
重案组37号查阅相关法规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