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建世界最大垃圾焚烧厂,居民起诉环保部门批复其环评违法) 日前,深圳龙岗区坪地上坑塘的部分居民一纸诉状,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下称人居委)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人居委涉嫌违法批复东部环保电厂的环评报告,要求其撤销该批复。 7月29日,该案在盐田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居民们起诉认为,人居委批复的环评报告中未包含“水土保持方案”,也未显示该方案获得水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行为。 深圳市人居委在答辩状中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非环评的前置程序,且属于并联审批的事项,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法庭最后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澎湃新闻从公开资料了解到,由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能源”)投资建设的东部环保电厂垃圾焚烧处理规模为5000吨/日,位于龙岗区坪地境内,项目计划总投资约为44亿元,已于2016年4月15日宣布开工建设。 深圳东部环保电厂选址
据《南方日报》2011年9月报道,原深圳市常务副市长吕锐锋曾在广东省人大的一次视察活动中表示,当时筹建的5000吨/日垃圾焚烧项目是全世界最大的垃圾焚烧厂。 批复未包含水土保持方案的环评报告是否合法? 盐田区法院在7月29日的审理中认为,案件存在两方面的争议。其一,深圳市人居委批复了未包含水土保持方案的环评报告是否合法;其二,起诉人张某是否在受项目污染影响的居民范围内。 2015年12月22日,深圳市人居委批复了由深能源提交的《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告起诉状认为,根据《环评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包含“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但人居委批复的环评报告未包含“水土保持方案”,也未显示该方案获得水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行为。 深圳市人居委在答辩状中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非环评的前置程序,且属于并联审批的事项,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深圳市人居委援引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认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属于该文件要求的“减少前置、并联办理”的事项范围之内。 另外,深圳市人居委在庭上还辩称,根据全国人大今年7月份修改通过的《环评法》,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已经删除。 “新的《环评法》在今年9月1日才正式施行,人居委怎么能拿未生效的法律来认可之前做的错误决定?另外《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都只是部门规定,下位法怎么能拿来否定《环评法》这样的上位法?”原告的代理律师汪腾锋在庭上回应道。 而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深圳市人居委以及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能源则集中火力质疑原告张某不属于受项目污染影响的居民,不属于适格主体,没有起诉资格。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称,原告张某购买的房产距离东部环保电厂项目约为3.8公里,而环评报告上划定的影响范围仅有2.5公里,因此张某不具有起诉的资格。 汪腾锋则回应,环评报告对项目投产后的大气影响预测区域实际上采取的是“5 5”公里范围,因此按照城管局提供的张某房产距离数字,张某无疑应该是适格主体。 深圳要在3年内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 “就算是这次我们输了,张某被判没有起诉资格,我们也还会有李某、陈某提起相同的行政诉讼。”参与此次诉讼的深圳龙岗区居民李知玄对澎湃新闻表示,在提起诉讼之初,已经考虑过最好找一位离项目最近的村民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未成功。 “我们家的距离大致是5.7公里,就算想去做原告,也没有资格,而离项目比较近的,基本都是村子,虽然村民都反对建垃圾焚烧厂,但要让他们出头却非常难。” 李知玄说。 李知玄表示,周边居民还会起诉规划部门。 李知玄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份龙岗区规划国土局在去年8月13日举行的东部环保电厂项目拟选址用地听证会记录。记录显示,当时有5位居民作为“非部门陈述人”到场,全部对方案表示反对,但包括坪地社区在内的6个社区的代表都表示同意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最后获得通过。 “我们不是反对任何垃圾焚烧厂,而是这个项目太大了,就算排放达到欧盟标准,排放的总量也过于巨大了。”李知玄说。 其实,东部环保电厂只是深圳垃圾焚烧建设计划中的一环。 根据深圳特区报2015年10月报道,深圳市城管局副局长杨雷介绍,未来三年,深圳将新建3座焚烧厂,分别为东部环保电厂、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总设计处理能力为10300吨/日。 深圳市城管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相关数据,截至2016年6月,深圳共有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日处理能力共7125吨/日。 也就是说,在三大项目建成后,深圳的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将有17425吨/日。 早在去年的9月24日,杨雷在一个关于垃圾处理的发布会上就曾透露,2015年1-8月,深圳市生活垃圾日均焚烧、填埋量是15800吨。杨雷当时表示,深圳要在3年内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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