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沪漂夫妻用自来水冒充纯净水卖给健身房,售假15万元获刑) 自来水经简单过滤后灌装入回收来的水桶,用吹风机塑封,再贴上其他品牌饮用水商标出售…… 7月25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陈某、王某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桶装水销售给多家健身俱乐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及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法院介绍,陈某、王某系一对来自云南昆明的“沪漂”夫妻,来上海后陈某找到一份送水的工作,靠此养家糊口。2013年1月,陈某结识了一位送水的同行张某,对方称其手上有一套设备转让,品牌和质量均没问题。陈某遂支付7万余元接受了张某转让的饮用水过滤、灌装等设备,以及向几家健身俱乐部供应桶装饮用水的渠道,并租赁了长宁区淞虹路某加工厂房成立上海馥 贸易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在没有生产、卫生许可证,也没有经过任何相关机构检测的情况下,陈某和王某利用转让来的设备以及销售渠道,将自来水经过简单过滤,灌装入回收的水桶,贴上“碧康”品牌饮用水商标,用吹风机进行塑封,按照该品牌饮用水的正常市场价格,每桶7到9元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多家健身俱乐部,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 庭审中,在检察机关的讯问下,陈某坦白自己的公司没有生产、卫生许可证,“桶是回收来的碧康饮用水的桶,封条是假的,是伪造的。” “主要是我在灌水,妻子带孩子,有空的时候就偶尔帮我用吹风机进行塑封。”陈某还交代,每天大概灌水20-30桶,同时这两年中还通过正当渠道从厂家进真水掺在一起销售。 陈某辩称,自己的过滤设备每两三个月清洗一次,滤芯则每周更换。“自己也检测过,水的质量没问题。”他也承认,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安全和质量检测。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王某在生产、销售桶装水的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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