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6月7日电(记者 张茵 实习生 王刚 通讯员 鹿轩)温州女商人王某在香港拥有5家贸易公司,不进行实际交易,却为了赚取好处费,非法买卖外汇约4115万美金。7日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该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王某,女,58岁,浙江温州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 经查,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在香港先后开设5家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贸易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公司大量收取境内个人汇入的外汇,转汇给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境内企业。 王某说,自己是按照银行的中间价收取“好处费”,有时候还少一点。 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由同一人实际控制,2012年6月至12月间,王某与上述两家公司谈好美元的买卖价格等细节后,上述公司通过李某、徐某、邵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将对价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汇至王某指定的陈某等10人(均另案处理)的境内个人账户。王某利用自己在香港的5家公司账户分29次将共计1579.6万美元汇至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这些钱被这两家公司用于充当国际贸易收款。 2012年2月至9月间,王某通过上述5家香港公司账户,分29次将共计1103.93万美元汇至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上述五家香港公司账户,分36次将共计1431.600141万美元汇至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 经过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在侦办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参与非法买卖外汇,于2015年8月29日将被告人王某带到温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外汇执行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约4115万美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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