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扇耳光、拍裸照、捅老师、逼同学卖淫……别人家的孩子变坏了,你家的孩子怎么办?) 说到儿童节你想到什么?动物园?欢乐谷?孩子们的文艺演出?天使般的笑脸?但每个孩子都是天使吗? 5月31日,北京高院通报,五年间,全市法院共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其中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累计占比78%;未成年人约占校园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2%;约有14%的案件中,被害人受到了扇耳光、烟头烫、拍裸照等较恶劣的侮辱。 从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孩子们之间的打闹已从小冲突摩擦升级为血腥暴力的恶劣刑事案件,身为80后的法晚小编想不通,如今的孩子火气怎么这么大? 一次上课不听讲引发的血案 孩子的火气到底有多大?这起典型案件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15岁的初二男孩王某上课时认为老师讲的没意思,于是跟其他同学玩闹,被正在教室窗外观察课堂纪律的班主任张老师看到,张老师很生气,冲进教室后排将王某从座位上拽起来,并打了他一巴掌。王某不服气回嘴骂了张老师,老师又打了他一巴掌。王某觉得自己很没有面子,于是掏出弹簧刀,朝张老师肚子上扎去。 张老师瞬间倒地,刀还留在身上。经诊断,张老师“腹部开放性损伤,脾破裂切除,左肾破裂切除,大网膜破裂,降结肠浆肌层及系膜破裂,小肠系膜破裂,胰尾破裂,左侧腹膜破裂,低蛋白血症,双侧胸腔积液,双肺不张,急性肺水肿,双肺挫伤”。 北京朝阳法院最终判处王某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自己还未成年 却逼迫同学卖淫 在北京高院公布典型案例中,有一名女性被告人。 16岁女生赵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宿舍里,对同年级同学张某实施打耳光、推打、脚踢、跪地磕头、扒掉裤子并拍照行为进行侮辱,并威胁她不许告诉老师,随后,还强迫张某向社会人员卖淫,自己从中获利。张某被多次威胁卖淫后,心理最终无法承受,将此事告诉老师,就此案发。 本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7周岁,尚未成年,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从轻处罚,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而从历年案件统计来看,14%的校园暴力案涉及扇耳光拍裸照。 有的“坏孩子”最初也曾被伤害 据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孙力介绍,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本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 校园暴力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还给被害人心理健康造成持续性危害,主要表现为恐惧、焦虑、自卑、孤僻甚至抑郁。有些被害人由于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攻击行为,从而转化为加害人。 这里有一个例子―― 田某自幼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因家境贫寒,长期得不到父母关爱,在原籍上学期间经常受到同学欺辱。去年10月16日,田某将手电借给王某,结果被王某遗落,在找手电的过程中,王、田二人言语不和,王某便找来陈某、马某对田某进行殴打。这一次的殴打,让田某想起了以往所遭受的种种欺凌,长期压抑的情绪全面爆发,持刀将三名同学刺伤。经过审理,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多大的孩子才能分清“淘气”与“犯罪”?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呢?那些在校园暴力中受到伤害的孩子,为什么非但没能得到保护,反倒走上歪路,成了伤害别人的坏孩子?那些坏孩子,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惩? 其实,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早有法律规定。早在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就有明确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过,该规定沿用37年未有变化。对此,法律界也多有不同意见。毕竟时代不同了,现在的孩子已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不同,他们的见识更多、在生理上普遍早熟、心理上和对物欲和权力的追求早已和过去不能同日而语。性意识觉醒、拜金、崇尚暴力、渴望有更大的发言权均已出现在青少年的心理概念中。当年以14周岁设定的分水岭,或许早已不适合今天的孩子们。此外,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缺乏对青少年犯罪的惩戒条款。 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过去,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其送至工读学校是不多的选择之一。但近年来,工读学校却面临种种尴尬:它是独立存在于法律体系之外的惩戒场所,对有过错的青少年会造成更深的伤害;而现有此类机构也应招不到学生、得不到认可、找不到经费,教师工作累、压力大、待遇低而名存实亡。在这样的形势下,学校教化、家庭管教、收容教养的这一碗碗“鸡汤”,恐怕真的很难治得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病根。 社会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为让更广泛层面的儿童群体利益不受侵害,能够健康成长。而将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从受保护群体中剥离出来,也是为了大多数群体的利益。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无碍宽严并济,且更显因时制宜。 此外,早有国际惯例给我们作了科普:英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该国司法部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而在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在刑责年龄上完全用“拿来主义”固然不太合适,但至少可以给我们以借鉴。 “血性少年”是怎样养成的? 有人说,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而不是保护伤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在法晚小编看来,这话不无道理,但是,惩治伤害他人者,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手段,而无论惩治也好、教育也好,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让所有的未成年人好好成长,我们希望他们既免于受伤害,也不要去伤害别人。让每个孩子都无忧无虑地过儿童节。 所以,从根源上杜绝未成年人犯罪比调低负刑责年龄更有意义(当然也更艰难)。要想做到这一点,就要弄懂一个问题――为什么本该天真烂漫的孩子,却成了“恶魔的代言人”?像排队、口角、玩笑这些我们小时候打打闹闹就能解决的“小矛盾”,为什么到了现在的孩子这里就要变成群殴,甚至动了刀子? 北京朝阳法院分析,除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原因外,孩子们的报复行为由与学校、同学、家庭及社会的联系纽带薄弱而引发。 从家庭来看,父母以爱的名义禁锢孩子,管教过严造成强烈的亲子冲突;受家庭影响,形成了独断、专横、暴躁的个性等;家庭经济条件无法满足攀比之心而冒险犯罪等,都会无异于孩子良好性情的养成。 从学校来看,法制教育不到位、学校安保制度存在漏洞,致使有的学生遇到纠纷不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通过邀约打架的方式暴力解决。 从全社会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达,接触各类暴力、色情、恐怖的影视资源更为便利,孩子若不加看管,极易出于好奇而染上不良习气。 简而言之,社会节奏加快、信息获取便利、父母务工无暇顾及子女,这些虽然都不能直接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理由,但却足以让孩子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变得消极。这看似简单的苗头,或许正是孩子滑向犯罪深渊的起点。 未成年人约架,那是“老炮儿”年轻时就做的事,所以,校园暴力也是社会的老问题,而如今它又有了新特征。我们既不能被动地沿用四十前的老套路,也不能等到案件发生才被动处理,要让守法的孩子更安全,更要让孩子们都懂得敬畏法律、学会守法。 这样,才能让妈妈不再担心我们的童年,让我们在儿童节里快乐地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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