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3月1日电 题:谎称新兴产业“领军者” 集资近百亿元坑骗23万余人次――揭开集资诈骗案“邦家”的“画皮” 十年内,行骗大江南北16省市、集资诈骗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2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邦家”集资诈骗案2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蒋洪伟被认定为主犯,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外,违法所得、财物需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检察机关信息显示,“邦家”集资诈骗案是迄今为止全国规模较大、涉案金额较高、受害群众较多的金融犯罪案件。记者调查发现,蒋洪伟等人打着“中国租赁业领军者”“商海弄潮儿”的幌子,布下投资陷阱,使得众多中老年人被骗得血本无归。而他自己却用这些血汗钱大肆消费、挥霍无度。 打着“新兴产业”的幌子,行骗全国16省市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对许多民众来说还比较陌生。蒋洪伟等人打着“新兴产业”的幌子,在资料上宣称“邦家”是“融资租赁试点单位”、租赁行业“领军者”,到处招摇撞骗。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这些公司表面上做的是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实际上根本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 记者旁听庭审发现,蒋洪伟等人集资诈骗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兜售公司会员卡,声称每季度可获得年利率16%至30%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便可收回本金;二是谎称区域合作,运营“邦家租赁体验店”,或者代出租被害人出资购买的汽车,标榜可以获得相当于本金25%至47.5%的投资回报,并保证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三是以年利率30%的条件,与被害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吸引被害人投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这四家公司非法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2014年底,广州中院已对涉案的王民权、张岩等4人作出一审判决。王民权、张岩被广东高院终审认定为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7年。 被害人毕生积蓄血本无归,诈骗者挥霍无度 “邦家”案被害人大部分都是中老年人,甚至包括一些孤寡老人。在2月29日的宣判现场,不少人想到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可能血本无归时情绪激动,有人当场失声痛哭。 为何有如此之多的人落入“邦家”集资诈骗的陷阱?多名被害人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会上当,一是因为融资租赁很“新潮”,以为可以多赚些钱;二是因为邦家公司的宣传排场很大,让人以为是一家很有实力的大公司。 “南沙宣传会时我特意去考察过,六个大厅,特别气派,回去以后我就投了70多万元,结果等了9个月不见任何回音,才感到不妙。”来自江苏南通的徐姓老人说,这70多万元是她和老伴的毕生积蓄,没想到就这样打了水漂。 “这就是一个大骗局。”另一位老人气愤地说,“所谓的总部、物流公司,现在荒草一片,一砖一瓦都没有。展览的东西都是租来的,有的领导被请来参加活动,以为是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反倒成了他们的 托儿 。” 此案判决书显示,蒋洪伟等人为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将集资款用于涉案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万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万元,从而制造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 数以万计的被害人被“坑”得血本无归,诈骗者却用他们的血汗钱挥霍无度。广州中院查明,蒋洪伟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购买名牌服装、名表等个人奢侈品,挥霍集资款人民币22881775.12元、美元236008.32元、欧元29828.74元、港币1011.32元、澳币20883.89元、马来西亚币4140.21元。 部分案款去向不明,挽回损失困难重重 2月29日,广州中院还判决4家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需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在非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然而,由于蒋洪伟无法交代部分集资款的资金去向,涉案公司的账册记载不清、去向不明,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这并非孤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多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破获前赃款会被挥霍一空或去向不明,案发后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即便法院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许多受害人也难以全部或部分收回其被骗资金。 目前,“邦家”案扣押的包括蒋洪伟的941420元赃款、各被告人退缴的款项、广东邦家公司127辆车及北京青龙湖别墅43套。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会同公安机关确定了邦家公司中层业务员追缴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缴非法所得。针对此案易损涉案资产有扣押的上百台车辆,广州市检察院建议市公安局作出对易损涉案资产提前变现的决定,并送达相关权利人,待决定生效后,移交广州中院予以拍卖变现,尽可能满足受害人挽回损失的诉求。 检察机关建议,工商等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司、企业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时应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削弱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加强多部门联动配合,加大非法所得追缴力度,清算并实地调查核实涉案财物,开展易损资产处置工作,尽最大可能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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