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留下一份《遗嘱》,嘱咐家人善待妻子,还说:“如果她真要在陈家过下辈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给她买养老保险保障生活。” 近日,为了这一份保险,老人的妻子吴太太将老人的侄儿告上了法庭,她要求老人侄儿在继承老人遗产之后,要兑现遗嘱中为她购买养老保险的要求。 吴太太今年已经年近五旬,她是死者陈老汉的第二任妻子。数年前,陈老汉病逝,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由于陈老汉和两任妻子都没有孩子。因此,他死后将房产留给了侄子。 该《遗嘱》载明:“安置房产权赠送侄儿陈某。另外,老婆吴某如果真要在陈家过下半辈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给她买养老保险保障生活,房屋任她住到终老。” 后来,自陈老汉去世后,吴太太就一直居住在海沧区的这一套安置房内。 然而,近日吴太太将陈老汉的侄儿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兑现老人遗嘱中的嘱咐,她说:“根据《遗嘱》,被告在接受遗赠的同时应履行为我购买养老保险的义务。但被告从未为我购买过任何养老保险。” 为此,吴太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她缴交自老汉去世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养老保险费45000元。 但是,老人的侄儿却答辩说,买保险是建立在吴太太“在陈家过下半辈子”的前提下,然而现在还不知道她会不会再婚嫁人,所以不能给她买保险。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吴太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条件无法履行,所以驳回诉求 为何驳回吴太太诉求?对此,法官分析说,从《遗赠》内容看,陈老汉已经将安置房产权赠与侄儿陈某享有,但并未以陈某对吴太太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而且,即使将陈老汉要求为原告买养老保障金视为附加条件,鉴于“要在陈家过下半辈子”的表述,该条件也无法履行。 不过,法官也指出,陈老汉对侄儿使用安置房的权利作了限制,陈某在接受遗赠房产时应履行与该安置房的使用有关的义务,即允许吴太太在符合《遗嘱》所述条件下继续居住在安置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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