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人获释归途中饿死 家属上访15年终获赔
原标题:河南一精神病犯人获释归途中饿死,家属上访15年监狱被判赔 高耀新在坐满14年牢之后却再也回不了家了。 他饿死在了异乡的回家途中,尸体被发现时,他出狱正好一个月。 至今,我们无法知道他出狱的那一个月里发生了什么,只有目击的村民讲述看到濒死时的高耀新不知道找人要吃的。 监狱称,他们在高耀新的姐姐高友栓最后一次探监时已经告知其释放时间,并且在释放时给高耀新发放了回家路费。高友栓则称,她没有得到通知,并且监狱也没有通知高耀新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2015年9月,法院判定监狱方面负有一定责任,应予赔偿和道歉。这张判决距离高耀新死亡已经过去了十五年。 “纪律组长” 事发距今已经近三十年。1986年8月11日,高耀新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翌日,高被监视居住。10月30日,高被逮捕。 1990年11月22日,洛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耀新有期徒刑15年。此判决认定,高耀新系病态人格,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判决生效后,高被押送至服刑监狱――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的河南省第四监狱。 由于改造积极,高耀新在狱中曾担任“纪律组长”。监狱出具的《减刑呈批表》和《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高耀新服刑期间“起模范带头作用,生产劳动中带领一个小组加班加点,出大力流大汗,较好完成任务,被记功一次”。 服刑两年后,经洛阳中院裁定,高耀新获得减刑一年。 2000年8月11日,高耀新终于刑满。监狱干警给了高20块钱回家路费,将他送上了去洛宁的公共汽车,并买了车票,跟司机交代了高耀新到洛宁下车。监狱干警称,高耀新坚持要自己回家。 一个月后,高耀新的尸体在洛宁赵村乡东山底村后山被村民发现。 饿死山中 高耀新被释放半个月后,他的姐姐高友栓前去监狱探监。直到此时,她才得知弟弟已被释放。高耀新父母早亡且没有配偶,更没有子女和其他兄弟姐妹,高友栓是他唯一的近亲属。 2000年9月14日,高友栓找到了弟弟的尸体。两天后,她将弟弟的尸体运回洛宁县马店乡关庙村陈北组土葬。 弟弟死后,高友栓多次到最高法、司法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洛宁县委等单位信访,反映第四监狱违法释放其弟高耀新导致其饿死山中,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在压力之下,第四监狱于2006年10月与高友栓签订协议,约定“原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人员高耀新因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其家庭生活困难,根据高耀新家庭实际情况,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第四监狱与高耀新协商,第四监狱一次性救济高耀新亲属一万元。高耀新亲属对第四监狱的关怀表示感谢,不再提出任何要求”。该协议由高友栓签字、领款。 然而高友栓的上访没有停止,她坚持要求第四监狱进行赔偿,并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1月8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对“高友栓申请第四监狱国家赔偿案”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认为,高耀新之死系其刑满释放后自行走失所致,并非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高耀新人身权所致,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决定称,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赔偿申请明显超过法定时效,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 监狱赔偿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下,高友栓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为证明高耀新的家属已经被提前告知刑满释放时间,第四监狱曾出具狱警与高耀新同号犯人的证言,这些证言还用来证明高耀新在服刑期间和回家上车时精神正常。 法院认为,证人均为第四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与第四监狱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上述证言部分的证明效力无法被认定。 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第四监狱在高耀新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应通知其原籍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但第四监狱未履行该项职责。 虽然当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监狱应通知其亲属接回,但刑事判决认定高耀新系病态人格,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正当法律程序,第四监狱在释放高耀新时负有特别注意的义务。 因此,高耀新在刑满释放回家途中死亡,与第四监狱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第四监狱对高耀新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监狱曾辩称,高友栓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诉讼时效。对此,河南省高院认为,自2001年元月起,高友栓反复向相关单位反映第四监狱违法释放高耀新造成其死亡的问题,故不能认定高友栓的赔偿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今年9月8日,法院最终撤销了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认定第四监狱应对高耀新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承担高耀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57346元×20年×20%=229384元。第四监狱应为自身的不作为对高友栓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来源: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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