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老公黄有龙被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有人买了他的房子,却迟迟无法入住,因此起诉要求黄有龙腾退房屋。昨天上午,该腾房案在朝阳法院开庭。黄有龙的律师提出,是有人冒充黄有龙前往公证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办理了委托公证证明,委托另一人将房屋卖出。法官审理后,因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宣布中止审理。庭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称通过对比,冒充者和黄有龙照片验证分值超过0.6。 庭审现场 千万购房无法入住 买主诉黄有龙腾房 昨天上午9点,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根据法庭审理,案件争议的房屋位于朝阳公园南路、建筑面积369平方米。这套房屋原本属于赵薇老公黄有龙,现登记在武女士名下。 武女士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她的代理律师称,早在2013年武女士就曾去看过该房屋,当时房屋正由一名台湾房客租住,后因价格没有谈妥,买房之事便搁置下来。2014年,自称黄有龙全权委托代理人的靳某主动打来电话,说因房主急于卖房,可以在房价上做一些让步,但必须支付全款。2014年8月20日,武女士与靳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2014年10月22日,武女士支付1520万元全部房款。 武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此后,在靳某的配合下,双方完成房产过户,现房屋已在武女士名下,之后靳某还配合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根据合同,黄有龙应当在2014年10月25日前交付房屋,但时至今日,对方仍没有腾房。因此,武女士起诉要求黄有龙腾房、交付房屋全部钥匙、水电燃气卡等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相关物品,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6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暂计20万元)。 黄有龙称遭人冒充 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黄有龙的代理律师称,黄有龙从未委托任何人出售房屋,也从未有过要售卖该套房屋的想法,因此不同意腾退房屋。 据了解,该案此前曾开过一次庭。经法院调查,在该起交易中,关键人物靳某是以黄有龙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且已通过公证委托获得授权,故而顺利将房屋出售。对此,黄有龙方面表示,该公证委托系他人冒充黄有龙办理,黄有龙已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冒名者已接受警方讯问,并供述了案件事实。该刑事案件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 鉴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会直接影响此案的审理结果,法院当庭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 冒充黄有龙的人是谁?是否为之前媒体所报道的黄有龙司机?靳某是谁?这些问题并未在庭审中明晰。仅有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了一句,称“至于靳某和黄有龙的司机具体是什么关系,这个不好说,也许是司机聘请的代理人”。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拒绝接受采访,快速离开法庭。 庭外追访 冒充者与黄有龙“撞脸” 人脸识别验证分超0.6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阅公证卷宗发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审核到场办理公证手续人是否为黄有龙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将到场人员与黄有龙身份证照片进行了比对,验证分值超过0.6,遂审核通过,认定现场办理公证的人即为黄有龙本人,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人脸识别” 据百度百科,人脸的识别过程简单概括就是,先用摄像机采集人脸的面像文件或取他们的照片形成面像文件,并将这些面像文件生成面纹编码。再用当前的面纹编码与档案库存的比对。即将当前的面像的面纹编码与档案库存中的面纹编码进行检索比对。这种面纹编码可以抵抗光线、皮肤色调、面部毛发、发型、眼镜、表情和姿态的变化等。 公证处 分值超过0.6可确认为本人 昨天上午,记者致电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一工作人员介绍称,该处采用的是从广东省一公司采购的“德生”人脸识别系统。当有人员来访,该系统会对其脸部予以扫描,并同扫描进该系统的身份证进行比对,“验证分值超过0.6,就可确认是其本人。”针对“人脸识别系统”为何会将冒充者确定为黄有龙,该工作人员称,公证处仅仅是采购并使用了“人脸识别系统”,“技术称通过就是通过”。 系统生产者 0.6是指相似度达到了60% 昨天晚上,记者电话联系到广东省德生科技有限公司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0.6”是一个相似值,其就是说一个人在现场拍的照片,和其本人在数据库中的照片进行比对,相似度达到了60%,“这是一个最低的相似值,能达到这个值,就意味着能确定其本人和身份证上的、或数据库中的照片上的这个人,是一个人。” 该负责人称,其公司生产的系统准确的说法为“德生人证识别系统”,目前已经通过公安部的检测,其工作方法是通过脸部轮廓,从两张人脸照片上,采集上万个数据点进行比对,正确率达到98%以上,“即便是特别相似的双胞胎,都可以鉴别出来。” 至于黄有龙豪宅被卖案,该负责人称其已经了解到了相关情况,公司也致电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询问相关情况,“公证处回应称,这可能是媒体的娱乐炒作”。 延伸阅读“人脸识别技术”目前缺乏验证标准 在该案审理中,朝阳法院发现,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委托时缺乏具体审查当事人身份的规范。在公证中,以技术性手段(如人脸验证计算机软件系统)作为身份审查的方法,还缺乏相应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依据。对人脸识别技术验证通过的标准也缺乏规范。 法院表示,近年冒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权利人财产受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且多为委托后卖房等大额财产,涉及权利人重大利益。此类案件中,不乏部分非法高利贷机构人员利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将权利人财产以合法形式非法转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法院认为,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应充分尽到审核义务。 至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铭溪称,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推翻,由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在庭审中有直接法律效力。她建议,社会公众要提高保护身份证件信息意识,大额财产、房产要与共有人办理登记,防止被冒名。 法院发司法建议充分评估技术手段 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应对申请人的审查流程出台更为明确具体的相关规范,包括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公证员对受委托方身份的审查规则等。 充分评估现阶段使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等技术性手段审查委托人与到场人身份同一性是否具备可行性,明确是否允许以计算机技术开展该项工作。若具备使用人脸验证的客观条件,应明确软件系统的审核、采用、运行等环节的流程、管理职责、责任承担等。 若以计算机等技术性手段进行人脸验证,因查明事项涉及申请人身份,故不宜采用优势盖然证据认定原则(法官介绍,优势盖然证据认定原则,是指通过几率比不通过几率要大的原则,这个标准过低,至少应排除合理性怀疑),亦不宜将该验证结果作为唯一依据,而应充分结合公证具体情况,并划定技术审查的合理相似值作为最低标准。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证员、公证流程的培训与管理,对于重要公证事项,建议推行强制视频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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