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讯(记者 唐奇) 8月20日,在德惠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位78岁的陪患老人从7楼坠入电梯井内,不幸身亡。院方称,当时电梯正在定期维护期间,维保公司会承担责任,现在正积极配合协调此事。
家属
陪患老人坠电梯井身亡
8月20日下午5点多钟,德惠市天台乡的杨先生在德惠市人民医院陪护住院妻子时,从该院5号单层电梯的7楼掉入电梯井内身亡,“我姥姥患有心脏病在这里住院,晚上我姥爷陪护。”杨先生的外孙女丁女士说,姥爷在8号刚过完78岁生日。
据她了解,当时电梯正在维修,而电梯门却开着,她姥爷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走了进去,踩空后落入了电梯井一楼。晚上8点多钟了,家属才接到医院的通知,此时人已经被送到了殡仪馆。
“当时电梯门前没有任何提示,门还是打开的状态,也无人守护。”丁女士称,也不清楚医院对人是否进行了抢救。
事情过去两天了,老人家属和医院一直在协商,“这是一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由院方管理不当、电梯方维护不当引起的。”丁女士称,7楼有监控录像,不过家属在两天的时间里,一直没看到监控。
据老人家属说,他在当天早上7点多钟来医院陪护时,电梯并没维修。医院方提出赔偿11万余元,家属们对此并不满意。
昨天上午11点多钟,新文化记者采访了该医院一工作人员。据其介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后,电梯当即停用。当时在一楼事发电梯的门前,有两个黄色提示牌,而7楼的电梯门,张贴着一张电梯正在维修的提示语。对此,丁女士表示,7楼的电梯维修的提示语是在事发后贴上去的。
医院
为了通光量 打开电梯门
昨天下午1点半左右,德惠市人民医院投诉办公室主任刘志伟向新文化记者介绍了情况。
“8月20日下午2点钟,由吉林省申凌电梯有限公司3名工人对5号电梯进行维修,为了增加井道的通光量,便于维修,所以把电梯门打开了一部分,在下午5点30分左右,有维修人员听到扑通一声,发现电梯井内有人坠落,于是马上通知院方。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刻把人送往急诊室,经医生检查,发现已没有了生命体征,确认死亡。”他说。
当时有两名工人在10楼,电梯轿厢升到最顶端,而7楼有一名工人在,为的是给电梯更换钢带。
“因为老人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我们组织人员查找老人亲属。”刘志伟说,这样在晚上7点到8点之间,找到了死者的身份信息,才联系上了家属。
他说,在上报卫生局之后,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在还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以后,也没有正式答复,但初步认定是一起意外。
刘志伟说,经咨询律师后,院方提出对死者家属赔偿11万余元。
“我们正和电梯方协商,他们承担这个责任,但要先鉴定。”他说,电梯方承认自己有责任,前一天积极配合,可是现在电话却一直打不通了。
“现在来看,医院好像没有责任,但不管有无责任,我们有义务配合调查此事。”他说,该院和维保公司是有合同和协议的。
他表示,在联系上电梯公司后给记者打电话,但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没有电梯公司人员回应此事。
■监控
老人坠电梯的监控坏了
维修电梯时到底有没有提示?对此,刘志伟带记者去了该院的监控机房,监控并没有杨先生步入电梯的画面。
院方称,这是因为那一地点的监控损坏,正在改造中,所以没有录上。不过,该走廊另一监控显示,一男子拎着提示牌样的物品一路小跑到了电梯门前,“这就是维修人员。”一工作人员说,录像时间显示为17时22分许。
当记者询问,这不能代表杨先生掉入电梯井之前设置时,刘志伟表示认同,但同时说:“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认定了。”
刘志伟还表示,在调查处理的同时,会积极配合,协商不成,只好走司法程序。
目前,该事件相关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律师
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医院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海波说,电梯公司在履行电梯维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医院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电梯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