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5日电(记者裘立华) 记者5日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绍兴市柯桥区原副区长谢兴长近日因受贿1300余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兴长在担任原绍兴县柯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钱清镇党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滨城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受让、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政府优惠政策享受和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滨城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晶宸公司负责人胡某某、日顺公司董事长章某某、柏盛公司董事长金某某、锦泰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人的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及欧元3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兴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部分事实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谢兴长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