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特派记者沈度 实习生黄畅发自洪湖
近日,洪湖市新滩镇下湾村十余名村民反映称,该村4000多亩耕地于2012年被征用,两年多过去了,仍有2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既没到农户手中,也不在村集体,而是被悄悄截留,用于给公司放贷。
果真有其事?楚天金报记者赶赴洪湖进行了实地调查。
村民反映
少拿两千万补偿款征地两年后才知道
新滩镇位于洪湖市东北部,2009年10月,汉洪高速通车后,到武汉中心城区的车程仅40分钟。
2014年,新滩开发区69平方公里被武汉开发区“经济托管”,一轮工业开发建设大幕也徐徐拉开。事实上,在正式签约托管协议之前,当地政府征收建设用地的行动早已开启。
村民老罗是该镇下湾村三组人。他告诉记者,下湾村有200多户,世代耕种为生。2012年,该村4000多亩耕地被划入征收范围。随后,村委会组织开会决定,针对不同家庭和人群,按人均7万元、6.3万元、2万元、1.5万元等几个标准,将补偿款陆续打入村民手中。
老罗说,签征地协议时,村民们被告知,政府部门是按照19820元/亩的标准下拨征地款的。但去年8月份,村民们陆续听到风声,当地耕地补偿款的标准应为24480元/亩,而不是19820元/亩,补偿标准出现4660元/亩的差额。
后来,村民查阅资料证实,19820元/亩的补偿标准是2009年前的旧标准,2009年以后标准提高到24480元/亩。
涉及补偿款差额高达2000多万元。这笔钱去哪了?很快,全村炸开了锅。
视频回放
钱用在“园区建设”公司化运作给息钱
去年10月份,下湾村多个村民代表找到新滩镇政府求解上述问题,有村民用手机视频记录了当时场景。
记者在视频中看到,新滩镇多名政府工作人员解释,按照2009年以后出台的新政策,该镇每亩土地年产值为1224元,补偿倍数为20倍,两者相乘得出最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为24480元/亩。下湾村征地时间在2009年以后,的确应该用这个新标准。
这个2000多万的差额资金去了哪里?视频中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称,24480元中分给村民的标准是19820元,其余的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于园区征地需要大量资金,园区资金比较紧张,这笔村集体的资金,也是你们的钱,现在我们借过来,用于园区建设。经过请示领导后,放到我们这,以公司形式运作。100万一年给6万息钱,钱还是你们的。”
据了解,上述男性工作人员叫谢守峰,由镇文化站借调到新滩开发区管委会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视频中,谢还对村民称,“如果这笔钱发到你们村里是没有息的”、“5年以内这笔钱给你们”。
官方回应
借贷给了一建筑公司去年一年利息190万
4月15日,在洪湖市新滩镇政府,上述视频中出现的谢守峰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谢守峰出示了一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年】46号文)。谢解释道,据此规定,“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款应留在村集体,安置补偿费发给村民。考虑到46号文中“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这一要求,将原本属于村集体的分了一部分给村民,村民由此误以为总补偿费标准为19820元/亩。
谢称,2000多万元由村集体在镇里财政开了专户。“这笔钱还在,当时是想拿去进行公司运作,但还没实施。”
但是,记者就此向该镇党委书记董本福核实时,得到的回复却是,“这笔钱借给了镇里一个建筑公司,去年一年的利息190多万”。不过,他强调,这笔钱之所以没分给村民,主要是为了村民以后的养老、医疗着想。“村民反映称这笔款项毫不知情,可能是村里没来得及开群众大会,村干部没有宣传解释到位所致”。
律师说法
私自挪用应追究责任如何使用需村民同意
“村民土地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应归村民所有,其它组织无权截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丁爱辉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如果被截留和挪用,首先应依法追回,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追回损失,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便是村集体的钱,我们也应该享有知情权吧?”多位村民称,2014年,听到邻村的亲友说起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才知道还有一笔补偿款没拿到。
对此,丁爱辉称,村民对这笔集体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不知情,存在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而且,土地管理办法的确将征地补偿费分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但并没有明确划定哪部分给村集体,哪部分给到村民个人,更不存在比例。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只要征得村集体里全体成员同意,既可以由村集体代为保管,也可以分给村民个人。此外,村集体资金如何使用需要获得村民同意。因此,这笔资金不是不可以借贷给公司,而是要做到公开、透明、合法,而不是由哪个组织或个人私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