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北豪登高等法院驳回了一名强奸犯颇为离奇的减刑请求。这名强奸犯表示,受害人之前就遭到过性侵犯,因此不是处女,在这种情况下,强奸对小女孩造成的生理伤害没有那么严重,因此,他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发落。
强奸犯这一荒唐的要求当然遭到法庭断然拒绝。值得一提的是,那名强奸受害者只有五岁。
这名叫莫夏巴的强奸犯因强奸被判处十年监禁,法官在驳回上诉时表示,这样的判决已经属于从轻发落,他应该感到幸运才是。
这位法官说:“对五岁大的小女孩来说,每次被强奸都是莫大的痛苦。她特别不幸的是,这样的悲剧一而再地发生。”
当时,遭到这名强奸犯侵犯的一共有两名孩童,还有一名男孩,已经被他扒掉了裤子,但是莫夏巴发现这是名男孩,只好作罢,又将注意力集中在小女孩身上。
在现场目击他罪行的男孩说,莫夏巴强奸了女孩;但是受害小女孩却表示,莫夏巴一开始试图用生殖器强奸,但后来是用手指性侵她的。
按照《性犯罪法案》的规定,任何形式性侵都可以定义为强奸。按照法律规定,强奸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适用减刑的条件,最低的惩罚也是终身监禁。他之所以被判处十年,是因为法官考虑到他用手指性侵伤害较小,属于从轻发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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