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马兰加省一名男子,因为涉嫌在玩“躲猫猫”的过程中强奸一名13岁的智障少女被捕,但是检察院拒绝就此案提起诉讼,当事人因此状告警察部长,索要150万兰特伤害赔偿。6月2日,这一申请被比陀高等法院驳回。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警察在逮捕他的时候,确实有足够证据显示他就是作案者。
这名男子表示,鉴于检察院后来根本就没有起诉,足以证明警方对他的逮捕和关押是非法的。
2008年3月22日,他和受害人、自己的侄女在一间锁着门的浴室里呆了一段时间,后来地板上有类似精液的白色物质,而且小女孩妈妈也状告他强奸。
当时他和一群小孩在玩躲猫猫,随后小女孩的哥哥发现那两人躲在浴室里,地板上有精液一样的东西。
当时,小女孩哥哥用力敲门,叔叔好久才开门。小女孩见到妈妈后失声痛哭,说自己被叔叔扒了衣服,而且还被强迫趴在那里。
小女孩妈妈带自己的孩子去检查。医生认为女孩的私处有伤痕,不排除遭到强奸可能。
由于本案的所有证据,要么来自未成年人,要么就是智障,检察院认为缺乏足够的理由进行起诉,但是法院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警方对这名男子的逮捕就是冤枉的,因此拒绝了他提出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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