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告破 打击“黑产”需外管内防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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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同时,消费者个人也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被犯罪分子哄骗“入局”。
10月11日,244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中国警方从菲律宾押解回国,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成功告破。据公安部官网透露,今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多起网络投资诈骗案。公安部高度重视,并多次打击。
从法律意义上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非新的单独的犯罪种类,而是传统诈骗犯罪通过电信、网络等新型媒介展现出新的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通过短信、电话或互联网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根据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一般采用“电信网络诈骗”一词。如以“电信网络诈骗”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并将案由限制为“刑事案由”,仅从2019年1月1日至今,就可搜索到1286篇裁判文书,可见这类犯罪行为的猖獗程度。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不仅局限于我国境内的跨市、跨省进行,还发展到跨境犯罪。东南亚各国(如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越南、老挝等)由于对犯罪分子具有入境容易、转移方便、刑法惩罚力度较弱等特点,成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灾区。除了本文提及的案件外,“12·03”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涉及柬埔寨、泰国、新加坡、斯里兰卡等5个国家;“11·30”跨国电信诈骗案从拨打诈骗电话的窝点到转移赃款,也涉及菲律宾、泰国等多国。
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性法治工程,从最基本的个人信息保护到跨国跨境合作,任何一个薄弱环节都可能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信息保护方面,个人信息可能由互联网服务商、快递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等经营主体流出,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利用网络技术监督手段,保证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安全。另外,银行、电信、电商、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对接触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和保密教育培训,严厉打击个人信息泄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提供了法律基础,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跨境合作方面,在上述东南亚国家中,目前中国已与越南签订《关于加强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谅解备忘录》,与泰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移交犯罪嫌疑人备忘录》,与菲律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共同声明》中提及了“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在实践中,经公安部统一部署,各省市公安机关与境外(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已开展多次联合打击行动,各国警方之间的交流活动也愈加频繁。无论是出于打击已知犯罪行为,还是出于防患于未然之目的,中国都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广泛的沟通与合作,与世界各国联手,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在合作内容上,也不应拘泥于联合侦查、跨境追捕及追赃等事后手段,更应推动双方情报信息的共享,有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当然,在推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办案效果的同时,考虑到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消费者个人也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被电信网络投资诈骗犯罪分子哄骗“入局”。
王泽昊 黄晶晶(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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