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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岛:空姐搭顺风车遇害 究竟谁之过?

时间:2018-05-12 03:46:03  来源:海外网  作者:

  原标题:[解局]空姐搭顺风车遇害,究竟谁之过?

  这是一个让人悲伤的消息。

  5月6日凌晨,21岁的空姐李某珠,在郑州通过滴滴平台搭乘顺风车,不幸被司机杀害。犯罪嫌疑人刘振华作案后弃车跳河,目前警方正在相关区域全力展开搜捕。

  事情发生后,各种讨论层出不穷。从吐槽个人遭遇到推介防狼经验,从探究法律责任到揣摩嫌疑人动机,从谴责滴滴平台到关注安全共享……空姐李某的悲剧,迅速发酵。

  那么,热议之余,它是否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进步的契机呢?

  法律责任

  先从法律责任谈起。

  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辆滴滴平台的顺风车。这种车,在性质上叫“合乘车”,俗称“拼车”,是一种公民互助、互相分摊出行成本的绿色出行方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上与通常所指的“网约车”不是一个概念,不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

  那顺风车受什么法律规制呢?《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只不过,案发所在地的郑州市,虽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过《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但是相关法规却没有最终出台。换言之,这样的顺风车在郑州并没有成为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退一步说,《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即便上述征求意见稿得到实施,滴滴平台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整个事件中,滴滴平台其实只是扮演了居间的信息服务角色——它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在学术上来说,顺风车模式下,乘客的认知是顺风搭车,平台仅系为乘客和车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乘客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第一条1.5也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因此,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难要求滴滴平台承担主要责任的。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

打捞现场打捞现场

  资格审核

  但不可否认,滴滴平台有没有尽到对司机刘振华的审核责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资格审核,是顺风车车主能否入驻滴滴平台的重要程序。在本案中,滴滴平台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要看滴滴公司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

  而对于这一点,直至现在,滴滴方面尚未给予正面回复,只表示稍后会有更详细信息披露。

  按照目前要求,在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且驾龄需在一年以上。此外,滴滴还与公安部门展开了紧密合作,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排除犯罪记录人员、在逃人员、吸毒、重性精神病人员等人员进入平台。只有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接单。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相比此前的优步,滴滴平台的审核并不算特别严格,网上甚至出现了代办业务,也有车主吐槽自己的信息被人用来恶意注册成顺风车司机。有人甚至揣测,滴滴在准入门槛上的宽松,实际上追求线下车主队伍的流量庞大。毕竟在互联网经济的时代,流量意味着体量。

  滴滴平台在最新自查中发现,刘振华的接单账号归属于他的父亲,并不是其本人。因此,在空姐李某案这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振华要承担最严厉的刑事责任。但在民事部分,滴滴平台在信息撮合时没有严格审核司机,出现了人车不一的情况,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滴滴平台在今天下午宣布:

  1、自5月12日零点起,顺风车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

  2、其他平台业务对全量司机全面审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台上可能的人车不符情况;

  3、运营及客服体系全面整改。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可是,谁愿意做那只已经被吃掉的“羔羊”呢?

  除此之外,滴滴顺风车还被广为诟病在产品设计上突出了男女社交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出事的几率。

  安全体系

  乘车出行,安全第一。

  滴滴平台在最新自查中透露,“我们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此外,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

  如果说,此前的滴滴道歉和悬赏捉拿(后由于被质疑无权“悬赏”,滴滴已经撤下这一公告),是出于人道主义或者公关需求的话。那么,安全体系上的漏洞就成为其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了,这实际上也是企业发展必须面对的紧迫议题

  交通部官方微信11日发布文章称,一些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发展壮大之后,不是将必要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仅仅将网约车作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没有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放在心上。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的确,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固有属性,但就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吗?事发之后,大量网友曝光了自己亲历的滴滴危险遭遇,滴滴必须提升安全保障,更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用顺风车和网约车的不同法律关系的适用,来消弭自己的道义责任。

  也许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顺风车和网约车的区别,但无论如何,保证乘客的安全是平台应尽的义务。法律只是底线,法律之上还有道义。

  进步契机

  顺风车,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产物。

  当我们关注平台的竞争、理念的更新、技术的迭代时,网约车(或顺风车)准入、监管和安全的逻辑起点却往往被忽视。与逻辑起点配套的法律制度之不健全,更是让人深感遗憾。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平台类企业的迅速成长,不管是滴滴这类约车平台,还是其他的视频平台、电商平台、媒体分发平台……无一例外都在追求轻资产化,试图通过平台来吸引线下资源的集聚,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这种模式,有一个十分明显的行业特征,就是客服能力尤其是监管能力)与平台规模是不相称的。毕竟,增加服务增就代表着人工成本的增加。于是,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平台第一反应就是撇清自己的法律责任。

  而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的天然不敏感,它很大程度源于我们对资本的放纵。有网友回顾说,从打车大战,到快餐火拼,以及共享单车,大量的商业资本项目,都是从放纵规则开始,让商业资本相互撕杀,最后再由政府出面管控,缺乏前瞻性的调控,更缺乏法律的与时俱进。这样的无序竞争,不仅造成了海量资源的浪费,也让乱象频出,底线不断被触碰。

  鲁迅先生说,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相关。

  空姐李某的遇害,不是与我们无关的事件。我们每一个人在用车的过程中,都有可能遭遇下一个“刘振华”。希望李某的悲剧,能给我们一个进步的契机。

  恰如从孙志刚事件推动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到三聚氰胺事件催生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样,当媒体议程成为公众议程时,事件也会成为进步的起点。

  文/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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