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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为抢孩子将人打死 被认定见义勇为免刑罚

时间:2017-03-17 04:04:0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原标题:以为小伙拐娃娃 绵阳一男子见义勇为打“伤”两家人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天,得知法院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因此免予刑罚,绵阳人王勇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回想起自己的见义勇为方式,王勇认为是一个教训:对方虽然看似在抢娃娃,但我已将其拦下,也没问清楚情况,误以为对方真的在抢娃娃,不该因心中的怒火而出手,应直接报警。

  王勇的这一拳下去,诱发了高军的心脏病,随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高军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这一拳,让王勇不仅被法院定罪,还赔偿了高军家属8万元。

  这一拳,也从此改变了两家人的生活……

  见义勇为

  以为小伙抢娃娃 一拳打倒

  王勇是绵阳市游仙区某镇人,今年45岁,因工作原因,和老婆带着年幼的孩子租住在绵阳市经开区。每个周末,夫妻俩都会带着孩子回游仙区的老家。

  2015年10月16日晚,星期五,因经开区来了一个马戏团,在社区广场演出,本该回游仙区的王勇便留在当地观看。当晚10时许,王勇上完厕所出来,突然背后一个小伙抱着一个小女孩冲出来,撞上了他。王勇发现,小女孩的嘴巴被小伙捂住,被抱着朝小巷子跑去。身为人父的他下意识认为,对方在“抢娃娃”,于是立即追上去。追了500米后,小伙和小女孩上了一辆出租车,王勇立即将出租车拦下。小伙又拉开车门继续逃跑,王勇再次追了上去,并抓住了对方。

  “你做啥子的?”对方说道。

  “你不要管我做啥子,你是不是在抢娃娃?”王勇义正言辞地质问。

  “我就是抢娃娃,管你啥子事?”小伙回答。

  这一回答激怒了王勇。他一拳打在小伙的面颊上,小伙应声倒下,王勇也摔倒擦破了手和膝盖。随后,围观群众听说小伙“抢娃娃”,纷纷谴责他。

  不幸后果

  警方赶到现场时 小伙已身亡

  “谢谢你,要不是你,晨晨就被抢走了,我还不知道该如何跟儿子交代。”小伙被放倒后,小女孩的奶奶跑过来扑通一下跪在了王勇面前,一边哭一边致谢。王勇随即将老人扶起。

  老人说,当时娃娃在上厕所,转眼就不见了,等她回过神来,听说有人抢娃娃,于是赶到这里,她不认识躺在地上的小伙,认定有人在抢她孙女。

  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听说是有人抢娃娃,纷纷谴责小伙,并赞赏王勇的行为。随后,有人拨打了110,当警方赶到现场时,小伙已身亡,王勇随后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得知小伙身亡,王勇有些不解,自己只是打了一拳,其他人踢了几脚,小伙不至于死亡。同时,王勇也感到一丝欣慰,不仅小女孩的奶奶下跪致谢,小女孩的其他家人也来到派出所向他致谢。

  警方调查

  女孩妈妈找男友帮忙 欲带走女孩

  然而,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王勇有些慌了。

  原来,经警方调查,身亡小伙名叫高军,河北人。2009年,绵阳人王刚与河北人谭丽在河北结婚。2015年9月3日,王刚与谭丽因协商离婚未果产生纠纷,私自将还没满5岁的女儿小晨带回绵阳,交给母亲抚养。同年9月13日,谭丽到绵阳找王刚协商,准备将小晨带回河北未果,她回河北与男友高军商议后,决定回绵阳寻找机会将小晨带回河北抚养。

  2015年10月12日,谭丽和高军到达绵阳。同月16日晚,小晨和奶奶在社区广场看马戏表演,高军利用小晨独自上厕所之机,将小晨抱走,恰好遇上王勇,王勇以为高军是人贩子,于是见义勇为追赶。后来,王勇将高军拦下,拳殴其面部致其倒地,后又用脚踢高军。围观群众听说高军拐孩子也用脚踢,后高军当场死亡。经鉴定,高军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死亡,其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

  法院判决

  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免予刑罚

  2015年10月17日,王勇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9月17日,公诉机关指控王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高军家属还附带民事诉讼,当天,绵阳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涪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王勇和高军案发前不认识,双方也无其他恩怨。王勇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积极追求伤害他人。客观上,高军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体质、奔跑行为和被人追打的心理压力、王勇的殴打行为、旁观群众的殴打行为等多种复合原因,王勇的殴打行为不是高军死亡的必然原因。王勇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在已将高军打倒在地且高军没有还手的情况下,继续殴打高军且对围观群众说高军是拐卖儿童人员,引发其他群众对高军的殴打,对高军的死亡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涪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王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负债赔偿 反思见义勇为也要讲究方式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绵阳见到了王勇夫妻,内心煎熬了一年多后,他们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因为王勇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他们担心别人说王勇是罪犯,因此,王勇的同事至今也不知道他消失的几个月做什么去了。

  “不敢跟周围同事说,不知道说出去后会变成什么样子,知道的人就是借钱给我们的至亲,虽然我们坚信自己没有做错,但8万元的赔偿,对我们这个家庭来说,需要工作几年才能存上。”王勇的妻子张娟说,在等待判决的一年多时间,他们一直处在内心煎熬中,王勇几乎没有工作。

  其实,了解王勇的人,都觉得他是条汉子,有担当,是个热心肠。“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个教训。”王勇表示,作为父母,他痛恨那些拐卖孩子的人,因此当时被高军的一句“我就是抢娃娃”所激怒,“现在想来,我完全没有必要打那一拳,因为我已经将他拦下,也有群众围了上来,可以让其他人帮忙报警,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更不会导致高军死亡,给两个家庭都带来痛苦。”

  现在,妻子张娟和他一起上下班,不再让他离开自己的视线,害怕哪天王勇又做出什么“祸事”来。但张娟心中也有些自豪,她说,一天她去看守所看望王勇,在出租车上和司机聊起此事,司机得知她是王勇的妻子,坚决不收车费。

  “借钱赔偿了对方家属,现在家中是苦点,但我不后悔嫁给他,这只能说明他是一条汉子,是一个有担当的人。”张娟说。

  他们

  含泪原谅 儿子身亡 老夫妇独自带孙子

  事发时,高军年仅23岁,他是家中独子,还有一个4岁的儿子。如今,高军不幸身亡,他的父母独自带着孙子。

  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高军的父母见到了张娟等人,得知自己儿子的行为,以及王勇的情况后,他们默默的流下了眼泪。庭审期间,王勇与高军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高军的父亲介绍,他们是河北地地道道的农民,虽然只有一个儿子,但他们认为儿子不应该去掺和别人家的事,更不该去以那种方式将别人的孩子抱走,那样只能让人误会。

  “大道理我不懂,见义勇为我还是知道,王勇出手阻拦,是其他人也会那样做,而且作为父母,都知道有多么痛恨人贩子。在绵阳时,我也见到了他老婆,很通情达理的一个人,我们离开时,她还专门给我300元钱,还一直告诉我要保重好身体。”高大爷哽咽着说,“发生这样的事,是我们两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现在已经发生了,我和老伴商量了很久,只希望让活着的人好好活着,让这件事早点过去。”

  律师释法

  1

  假想防卫

  不存在故意犯罪

  “假想防卫是指行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最终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成都市十佳公诉人,现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晓芸表示。

  结合此案,辛晓芸分析,由于仅是母亲试图带走孩子,不属于非法占有这种情况,抢孩子这一不法侵害是不存在的,“但高军偷偷抱走孩子以及面对王勇质问称自己就是抢孩子等言行,又会给王勇造成认知上的强烈误导。因此,法院认定为假想防卫没有问题。”

  2

  为何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法院最终认定王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辛晓芸表示,王勇的过失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象认识上的过失,没有认识到高军当时并非抢孩子。另外,王勇因为打了高军一拳,最终诱发高军自身疾病造成死亡。显然,王勇事先并不知道高军存在特殊体质。正常情况下,一拳可能连轻微伤都够不上。王勇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因此,只可能是一种过失行为。”

  而对于免予刑事处罚,辛晓芸表示,王勇这一拳头毕竟对高军之死有一个诱发作用,“这个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3

  8万元赔偿

  究竟冤不冤?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在支付高军家人8万元赔偿后,王勇获得了对方刑事谅解。对方最后也撤回了请求民事赔偿之诉。

  见义勇为之举,最终却需支付8万元赔偿,特别是在《民法总则》刚刚表决通过并明确要保障见义勇为行为这一背景之下,这一赔偿究竟冤不冤?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进行了剖析。

  郭刚表示,虽然《民法总则》已于15日表决通过,但正式施行需要等到今年10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总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另外,本案中,民事赔偿部分双方为协商解决。只要是双方你情我愿,不存在冤不冤之说。”

  新闻透视

  “见义勇为”与民法总则

  目前中国人大网上公布的《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介绍,此前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见义勇为条文,曾有过多次修改。

  草案条文多次修改

  其中,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8日,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目前中国人大网上公布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沿用了这一说法。“正式版本显然更有利于保护施助者。”郭刚说。

  “当前应鼓励见义勇为”

  郭刚同时表示,在刑法上,假想防卫和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均属不同概念,“刑法要求证据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法对证据的要求则只需要高度的盖然性。以本案为例,王勇确实是本着见义勇为之心行事,那么,这种刑法上的假想防卫在相当程度上与见义勇为竞合时,未来是否适用《民法总则》中的见义勇为条款,这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从我个人而言,当前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就是消除冷漠,鼓励见义勇为。因此,法律上真不能对见义勇为者提出过高要求。”(记者 汤小均 张柄尧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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