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 代理律师:赵春华正式提出上诉 赵春华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 1月3日,律师徐昕从北京赶往天津。最终目的地: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任务:看守所会见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服刑人员赵春华。赵春华女儿王艳玲说,妈妈今年实际已54岁,是身份证搞错为51岁。 据澎湃新闻、北京时间、新京报等媒体报道,赵春华,获刑前两个月才辞职,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气球射击摊。去年10月12日,赵春华及其他类似13位商贩,被河北鸿顺里派出所带走。其中,赵春华摊位上9支枪行物中,有6支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徐昕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受王艳玲委托,2017年元旦当天,他接下了赵春华案。1月3日上午,在看守所,赵春华正式签了上诉状。“下午我将去天津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此前赵春华提起上诉的消息有误。” 这是徐昕关注“仿真枪变真枪案”的第二起案件。第一起系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去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并将于近期开庭。徐昕将为刘大蔚作无罪辩护。 同样,徐昕认为赵春华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徐昕已邀请斯伟江律师,共同为赵春华作无罪辩护。“通过这些有影响性案件,我们坚持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徐昕表示。 三个理由认为无罪 尽管尚未全面阅卷,不过,徐昕对赵春华案已提出鲜明观点,并给出了三点理由。 徐昕认为,赵春华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以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1.8J/cm2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认定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法院是否应适用该标准存在争议,我认为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赵春华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徐昕说,赵春华不知道玩具枪是枪支,也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涉嫌犯罪,仅将气枪射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枪支具有明知,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两个多月未曾被处罚,且按月缴纳摊位费,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及认识可能性。 另外,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谋生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一审却判其三年六月有期徒刑,违反常情。“赵春华是外来津务工者,胳膊长了骨刺,干不了重活,每天夜晚出摊,月入两三千元,还要按月缴纳摊位费、房租、社保等,余钱勉强糊口,生活艰难,令人同情。” 希望个案推动法治 徐昕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赵春华案是他继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之后,代理的第二起“仿真枪变真枪案”。经福建省高院再审决定,刘大蔚案将于近期开庭。“届时,我也将坚决作无罪辩护。透过这些影响性案件,我们坚持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 徐昕说,希望民众,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此类案件,关注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呼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2016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 徐昕说,前述两位之所以关注“仿真枪变真枪”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案件大幅增加。蔡学恩说,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天津司法是否错了? 赵春华射击气球摊的枪行物,纯属用于谋生手段。法院则给予刑事处罚,天津公检法错了吗? 徐昕说,客观地说,社会对天津公检法的批评过于苛刻。天津法院的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法官对事实和法律有不同理解和判断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多数法院仍然适用公安部1.8J/cm2的标准,多数法官没有适用刑法第63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条款。法官之错,仅在于司法机械主义,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因此,恳请天津慎重对待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支案,凭着法官裁判他人自由与生命的审慎和智慧,改变机械执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识,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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