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砸运钞被击毙:赔偿之后,真相呢?案件被私了,真相呢? 运钞车的玻璃被砸出裂纹。 押运员枪击砸车男,引发广泛关注。 (节目导视) 解说: 究竟有没有发生剐蹭?究竟是鸣枪示警时被击中还是故意击中?防暴枪射出的究竟是橡皮子弹还是真子弹?江西男子砸运钞车被击毙一案,真相未明,赔偿先到。 (声音来源)黄某某的叔叔: 他们和我们谈判的内容,可能就是说不能透露出去。 解说: 获得180万的民事赔偿后,会影响往后的刑事诉讼吗? 黄某某的叔叔: 我们人不可能白死,应该公平公正给我们解决掉。 解说: 新闻1+1今日关注:砸运钞被击毙:赔偿之后,真相呢? 演播室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一个多月以前,一个江西的小伙子在东莞因为追砸一辆第运钞车被押运员击毙,这个事情发生之后,人们非常想知道这么几个问题:第一,这个小伙子为什么要追砸这个运钞车?第二,押运员是不是应该开枪?第三,开枪的话,是不是应该就直接奔着致命那么打?那么就在昨天中央电视台的记者经过了解知道,双方已经达成了一个民事方面的一种赔偿,180万。那么现在赔偿有了,但是相应的真相有没有?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还是先关注一下具体的信息。 2016年11月28日新闻: 上饶广丰男子黄武林在广东东莞被运钞员枪杀一案已过去一个月,受害方经过与东莞有关方面的谈判,最终达成18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已足额打入受害方账户。 解说: 新闻不足百字,却在网上引起广泛评论。今天,记者再次联系死者黄某的家属,家属确认的确全额收到180万的赔偿。 记者: 确认公司打的钱已经到你们帐上了是吗? 黄某某妹妹: 嗯嗯嗯。 记者: 最后把钱谈妥下来是什么时候? 黄某某妹妹: 我忘记了,你也看到(媒体)说过,15号或16号,15号我们晚上回来的,接下来事情你肯定猜得到的。 记者: 你们是跟押运公司直接见面的吗? 黄某某妹妹: 这些我们已经交给东莞政府去处理了,肯定是跟他们公司一起解决的。 记者: 东莞那边跟他们见面,都是和谁见? 黄某某叔叔: 肯定有好多。 记者: 是政府还是他们押运公司? 黄某某叔叔: 我这样和你说吧,明天回复你可以吧。 记者: 大概见了几次? 黄某某叔叔: 见了好多次吧。 记者: 每一次都有谁在场? 黄某某叔叔: 我明天和你说可以吧? 解说: 今天,记者再联系到死者的小叔,据他介绍,今天,涉事押运公司的负责人专程来到上饶广丰,与受害者家属再次见面。 黄某某的叔叔: 押运公司的人已经到广丰来了,前几天28日好像(有人)发布一条微博,(说)赔付了180万,他们看到怎么说呢?反正是受不了了。 记者: 为什么受不了了? 黄某某的叔叔: 这个我也不清楚。 记者: 是不是他们觉得这个数额不方便往外透露? 黄某某的叔叔: 应该是这样吧,他们和我们谈判的内容本来就是不能透露出去的。 解说: 受害人家属表示在获得赔偿后,并没有放弃刑事诉讼。 黄某某的叔叔: 我们人不可能白死的,是吧? 记者: 下一步是什么想法? 黄某某的叔叔: 那边应该公平公正解决掉最好,现场你也看了,停了四次,600米,这个你也看到了,只要有思维的人,肯定也知道他是故意的,不可能是失手的是吧? 解说: 在一段目击者提供的视频当中,运钞车停车打开双闪,此时,红衣男子在猛追运钞车。 目击者: 我出去时听到砰的一声,就看到他拿砖头砸那辆车,他就连续砸了几下,又跑上去踢了几脚,还不过瘾,跑上去又把后视镜给掰掉了,掰掉就扔在路上了。 目击者: (过了绿灯)就开始走了,押运车就开始往那边走,走到这边刚好过了红绿灯,他就准备靠边上停车,但是男孩子又追过来了,又追过来又砸他车。 黄某某的叔叔: 我们就是说叫他给我们一个说法,我们要黄某某出事真实的事情,问他那个车子为什么要开这么慢,他好像是故意钓鱼一样,把我的侄子钓过去打死一样。 董倩: 事情是发生在10月27日到现在,是34天的时间,一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之后,应该说公众对这件事情的了解并不多,那么好了,当双方在赔偿上达到共识之后,我们不妨看看公众对这件事情最关心的是什么?来看一下,首先最关心的是押运员有没有开枪的权利?有将近一半的人都非常关心。然后第二位人们关心的是谁赔偿的180万?第三个关心的是未知事实真相?第四个是才是赔偿数额。但是我们看,在调查还没有出结果,就是公众最关心的押运员到底有没有权利开枪这个问题还没有调查出结果的时候,双方已经就赔偿问题,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了。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上了解一下这个过程是怎么回事,我们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曲新久院长,曲院长,我们的记者了解到,180万是来自于那家押运公司,那么这笔钱给了受害者的家属,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钱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 那应该这算是民事赔偿性质的,也就是在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赔偿,就是押运公司替押运员承担一个连带责任,来赔偿他的一个经济方面的损失。 董倩: 但是现在您看就是不管是公众关心的,还是家属所关心的一些事情的核心应该说并没有呈现出一个非常清晰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已经达成了一个赔偿,我们怎么理解这种行为? 曲新久: 因为这种赔偿通常法律也允许,就是加害者和受害者至今就赔偿达到一致,因为尽管作为刑事诉讼的方面还不太清晰,但是因为死亡这个结果,它大概能造成一个损失需要一些经济上的赔偿,大致上还是能够确定,只要是基本公平的,被害一方也基本能够接受,法律并不过多的干预。 董倩: 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态度是什么? 曲新久: 态度应该讲还是,其实还是鼓励,其实尽可能的要做好民事赔偿,不一定都要非要走那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那么诉讼之外的解决方法法律上是鼓励,也是允许的。 董倩: 但是我多问一句,这里面它涉及到一条人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先达到赔偿,您怎么看? 曲新久: 这可能是加害一方,可能公司还是更主动了一些,那么来获得了双方的一致,因为未来的情况怎样?我们还是需要进行观察。 董倩: 好,谢谢曲院长,那么刚才说了,这个180万的赔偿法律上是允许,甚至是鼓励的,但是对于公众来说,人民更关心的是这180万赔偿之后,这整个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我们继续关注。 目击者李女士: 跑过去看一下了,看一下子已经(死掉了)。 解说: 距离黄某某的离世,已经过去了整整34天。然而,黄某某和运钞车之间就究竟发生了什么?押运员在开枪之时,又是依据什么做出开枪的判断呢?公众的这些疑问,也整整持续了34天。 黄某某的叔叔: 我们就想政府早一点还给我们一个公道,早一点给我们一个证据,证明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解说: 事发五小时后,东莞市长安镇镇政府就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据了解,一辆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路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目前,警方已经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随后,押运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也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押运公司这份与镇政府说法不一致的公告在发布后不久,被悄然撤回了! 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这件事比较敏感,所以暂时就我们不做回应了。 解说: 两份情况说明中,长安镇政府表示,押运人员是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押运公司却表示,是使用防爆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那么,事实究竟是押运人员鸣枪示警射中黄某某?还是开枪射击?至今仍不得而知。 就在事发次日,长安镇镇政府再发公告表示,10月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某(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除开砸车男子究竟是被鸣枪示警时击中还是故意被击中,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外,大家还关心的是:男子砸车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 目击者: (运钞车)车当时经过刮了他一下,应该是蹭到他手臂了,在那走只能蹭到手臂,小伙子就过去准备拦车,但还没走到车头车就直接开走了 解说: 目击者的剐蹭一说,是否真的发生?在已公布的视频中,并没有得到证实。 11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表示:10月27日,我市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员开枪打死一砸车男子”案件,我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连日来,我局组织专案组认真勘查,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并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查清事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天,我们的记者再次致电东莞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案件侦破的具体进展,目前仍不便透露。 董倩: 民事赔偿是发生在这个整个事件的一些重要的细节,并没有向外界进行一个清晰的公布,这个事情之前,那么我们不妨看一下,在事情发生之后,各方都是怎么说的?你看10月27日,东莞长安镇镇政府对外界的回应是: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救治无效死亡。再来看押运公司当天给媒体的回复是什么呢?护卫人员使用防爆枪,里面是橡胶子弹,然后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当然这条发布的信息他们马上又撤回来了,那么公众就问你为什么要撤回?在整个事件一些关键环节还是呈现谜团的这种情况下,那么双方的这个赔偿达成了,那这对未来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继续连线曲院长,曲院长刚才我们说180万的赔偿,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之前发生,那这对整个的事态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曲新久: 民事的处理通常对刑事处理会有一定的因为,大的原则就是说如果犯罪严重的话影响就会轻一些,那么犯罪性质比较轻的影响就会大一些,就这个案子来讲,因为很大的可能是故意杀人的话影响就会小一点,如果未来的法庭能够相信说是过失致人死亡,比如说,那么这个赔偿180万影响就会大很多。 董倩: 曲教授,因为肇事者他是一个押运员,但是赔偿的主体是他所在的这个公司,那未来会对押运员的,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会对他的量刑会有影响吗? 曲新久: 如果未来法庭认定他有罪的话,那多少会有影响,法官会考虑本案的已经做了赔偿,那么在量刑的时候他会考虑一个从轻的处罚。 董倩: 另外一个,我们站在受害者的家属来想,如果我们假设,因为有了这笔赔偿,他不想再往下走,继续走这个法律程序了可不可以? 曲新久: 因为民事的和刑事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如果犯罪非常轻就可定罪,可不定罪,那么这时候民事当事人的意愿是比较重要的,如果像故意杀人罪这样的重罪来讲,那应该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这样的刑事要通过公诉,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因为它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所以这个时候呢,被害人及家属的意愿并不是决定性的。 董倩: 另外一个,曲院长,就是公众现在想知道事情的一些真相,但是这个恐怕也不能说是因为公众想知道,这个就能够马上知道,这也需要一个调查的过程是吧?也并不是说他们赔偿进行了,赔偿结束了,这个真相就要相应的呈现出来,也并不是这个意思是吧? 曲新久: 是的,因为这个有两个渠道,一个就是因为这涉及到公民的生命的,司法机关通常会做一些新闻的发布,如果未做新闻发布的话,因为司法机关,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还是法院,通常会有官方的文件,或者是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包括公开的审理,通过这样的管道向公民,向社会来传递法院是任何,或者是司法机关任何认定这个案件的。 董倩: 好,非常感谢曲教授,事情发生到这里,双方虽然在民事赔偿上达到了共识,但是这件事情已经不仅仅是他们双方的事情了,这件事情经过一个月发酵,变成了一个公共的话题,现在公共的知情权就要得到尊重,那接下来该怎么办? 解说: 六年前,24岁的王贝离开了人世,她的死因曾备受关注。位于武汉市中心的中墺整形医院,是王贝生命的最后一站。2010年11月15号,王贝和母亲一起在这里接受了颧骨降低和颅骨缩小手术。 字幕:2010年11月25日 新闻 中墺整形医院医生 汪良明: 手术中没有意外情况出现,她是在手术两小时后出现的情况,根据我们医生分析是心脏出现意外。 解说: 尽管主刀医生声称是意外,但当时舆论还是对医院的资质,以及医生的从业背景提出了诸多质疑,卫生部也曾发文表示要彻查。在王贝死后16天,虽然武汉市卫生局公布了调查报告,但死亡原因仍是不确定。报告提出,要确认王贝死亡的根本原因,专家的意见是需要进行遗体解剖。而相关负责人表示,要进行遗体解剖须经家属同意。 字幕:2010年11月30日 王贝家属 刘镁章: 应该是一个意外事件,我们一直和医院方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基本的结果。 记者: 我们家属对结果是否满意呢? 刘镁章: 满意。 解说: 虽然社会要求彻查王贝事件的呼声高涨,虽然外界盛传医院给王贝亲属200万赔偿以息事宁人,但王贝家属却始终保持沉默。因此,王贝的死因至今依是个谜。不了了之的公共事件,近年来也一直都有发生。去年,深圳一起被私了的案件被曝光,至今也是豪无进展。河北农民老杨曾经经营羊绒生意,在和香港商人谢金来做生意的过程中,老杨企业银行账户里的780万元被对方莫名取走。在报案9年后,深圳市公安局开始通缉,并抓到了港商谢金来。但警方却给了老杨两种选择:一是退钱撤案,二是抓对方坐牢,老杨一分钱都没有。 字幕:2015年6月13日 新闻 (电话录音)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三大队办案民警 刘亚川: 坐10年牢,你们一分钱拿不到,啥好处没有,对不对? 解说: 为了挽回损失,老杨选择了撤案。但他按警方的要求来到深圳市公安局时,谢金来却表示自己只有300万可以归还,在警方的协调下,为此已经奔波了9年的老杨无奈地选择了妥协接受。 字幕:2015年6月13日 新闻 老杨儿子 杨永刚: 刘亚川说好了,你签个协议吧,这个案件就谢金来给你钱,这个案件就算完事了,我父亲就签了个协议,我们把帐号交给了办案警察刘亚川,接过帐号之后,大家最后定了一个数,他说你等消息吧,我们就回宾馆等。 解说: 谁知,老杨父子回到宾馆,等来的不是退款,而是办案民警的另一通电话。 字幕:2015年6月13日 新闻 老杨儿子 杨永刚: 谢金来反悔了,他不退你们钱了,我们管不着了。 解说: 根据法律规定,办案民警让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私了,这是不允许的。无奈之下老杨多次就此事向深圳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却被以是他自己撤诉为由拒绝了申诉。时至今日,老杨的案件还是不了了之。 董倩: 各种各样的引发强烈关注的这种案件并不能说有赔偿这事情就完了,更接下去更重要的是要给公众一个回应,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接下来我们连线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锡锌教授,王教授就是刚才说了,这不是双方的事情了,因为现在公众想知道整个事件的各种各样的信息,那么如果公众想知道的话,应该找谁去知道,谁应当成为发布相关信息的主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应该说这个信息的发布的主体就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就是信息供应的这样一个义务主体,所以如果我们看到一个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当然信息的发布应该是按照司法的基本的规律做,但是一个刑事案件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以后呢,在这个过程中,那么办案机关应该要回应公众的关切,所以它就是一个信息回应的主体。 董倩: 那刚才我们通过短片的也知道了,不管是在整容的过程中,或者说在办案的过程中这个钱不翼而飞,那么有些事件,有些案件它就是以不了了之去结尾的,那么如果呈现出这样一种结尾的话,那么它表现出来的是整个过程中,哪一个环节的它的缺位? 王锡锌: 我觉得从法律来说,信息这个回应的主体其实是比较民明确的,之所以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了了之,我想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就是他表明了我们现在许多机构还是不愿意去回应,不愿意去说话,特别是自己可能涉及到本部门一些责任等等这方面的时候,他更不愿意说,所以我们看到说在实践当中,就出现挤牙膏的方式,别人盯的紧一点,他就吐一点。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缺位,或者说一个原因,就是即使他想做,可能他也不知道怎么做,比如说我们这个许多公共事件的回应,他必须要注意及时性、要注意连续性、要注意动态性、要注意权威性,这个四性其实是公开的技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存在。 演播室主持人 董倩: 好,非常感谢王教授,那么这个案子从发生到现在一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但是人民仍然持续的高度关注,为什么?是因为不管是你我,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这件事情里面黄某某的那个主角,成为受害者。所以在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一定要回应公众的这种关切。好,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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