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贵阳举行,《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因为目前我国没有传统村落的专门保护法规,《条例(草案)》出台后,有望成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法规。 《条例(草案)》明确了传统村落的定义、申报和规划、资金和项目、保护措施和发展、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全方位的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明确了优先在传统村落建设基础服务设施;破坏传统村落风貌最高罚款50万元等规定。《条例(草案)》的出台,对继承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全域旅游、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村落贵州全国第二 最新数据显示,我省共有18091个行政村落,其中426个村落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目录,占全国总量的16.7%,位居全国第二。 《条例(草案)》提出,具备“村落主体形成较早、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村落,就可以申报地方传统村落,这将增大我省村落的保护范围。 传统村落优先建基础设施 在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建设上,《条例(草案)》要求“优先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绿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邮政、公交、养老、农村社区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破坏村落最高罚50万 《条例(草案)》拟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三类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坚)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