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7:00多,槐荫区昆仑小区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住在4楼一男子疑因精神病发作,将正准备下楼的5楼邻居残忍杀害。目前,凶嫌已被警方控制,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2日,记者来到昆仑小区2号楼,事发单元1楼和2楼台阶刚刚被人清洗过,3楼和4楼的楼梯上大片血迹已经凝固,楼道的墙壁上也有斑斑血迹,一直蔓延到了4楼这户居民家。据楼上居民介绍,事情发生在21日早7:00左右。因为是周末,不少居民当时只听到了声音,并不知道楼道内发生了什么。 在楼道里,记者恰巧碰到了死者的亲戚。说起死者身上的伤,对方是满眼的恐怖和不解:死者身上竟然被捅了28刀!更让人感到揪心的是,死者10岁的孩子目睹了父亲遇害的全过程。万幸的是,凶手没有伤害孩子。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双方是在4楼楼道碰到一起的,然后惨剧就发生了。有居民说,事发后警方调取了小区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凶嫌伤人后并没有逃跑,而是淡定走出了楼道。有知情者告诉记者,凶嫌也受了伤但并不是很厉害。之后120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 “我之前见过那个凶嫌,大概四五十岁左右,他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整天推着一辆三轮车去西市场附近卖一些饮料之类的东西,可能吃苦了!”一附近的居民告诉记者,自己没和凶嫌交流过,也看不出他是否有精神问题。“几年前他可能犯过罪,在牢里待过几年。出来后精神多少出现了一些问题,妻子也和他离婚了。现在和母亲两人住在这里。”隔壁单元楼一住户说,并未听说凶手和被害人有过任何矛盾。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也证实,两人之前并没有任何矛盾。 另据知情者介绍,凶嫌张某今年50岁左右,无固定工作,蹬三轮卖水果为生。受害人姓高,40岁左右,事发时正准备外出打工。 就此事记者也联系到了槐荫警方。一工作人员证实确有此事,事发后及时控制了凶嫌,正在给其进行精神鉴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据济南电视台《都市新女报》) 相关新闻 精神病人伤人时有发生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引发的悲剧已屡屡见诸报端,一起起悲剧背后,监管和法律层面的漏洞和空白值得关注。 2016年4月2日下午,济阳县仁风镇村民张明(化名)将自己的父亲杀死、母亲打伤后,若无其事地回到屋中睡觉。母亲爬着出了家门、在他人的帮助下才报了警。据了解,张明在事发前曾服用过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案发时疑精神病发。 2015年6月,历城区仲宫镇,一精神病男子因半个月没吃药病情越来越严重,家属打算送其去医院时该男子竟持刀划伤一名亲属。 2013年4月,泺文路北段路边,一名不足10个月大的女婴被一名疑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从婴儿车上拽出,向地面反复摔打数次。所幸女婴被送往医院后无大碍。 2012年7月25日,一名疑似精神病男子把一名正在明星小区广场上玩耍的4岁男孩砍死。 记者在此前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很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都居住在居民小区内,并没有得到专业的治疗,甚至出现了社会管理空白、家庭监护空白、法律体制空白等情况。很多人还歧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有些家属也认为他们是累赘而不愿意管他们。 延伸阅读 杀人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前提是犯罪时有无控制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民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就是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同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精神病人,我国区分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后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前者只在发病期间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在间歇期犯罪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视精神状况,如果辨认和控制能力仍存在障碍可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说可以不坐牢,但相应的民事赔偿还是不能免除。”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杀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经济上给予受害方适当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如果这些亲属中没有人适合担任监护人的,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单位担任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是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应该代为赔偿。如果是成年人要看他的监护人有没有过错,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犯罪,监护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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