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西安12月15日电 记者15日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台湾籍嫌犯信用卡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江信噫等4名台湾籍被告人14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起,被告人江信噫伙同被告人苏尔旋、黄正东、陈祈达先后在西安多家银行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并伪造银行卡1000余张。 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4名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46名被害人共计5149301.79元人民币。2013年12月22日,4名被告人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 在9月2日的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江信噫、苏尔旋、黄正东、陈祈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银行卡并骗取客户银行卡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则均提出异议。此外,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于12月14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江信噫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尔旋、陈祈达、黄正东参与设备的安装,对伪卡进行查询、转款、取现,亦系主犯,但罪行相对江信噫较轻,酌情从轻判处。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信噫、苏尔旋、陈祈达、黄正东有期徒刑14年、11年、10年、10年。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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